编辑: kr9梯 | 2019-09-26 |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 1月15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1月15日调查终结.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业. 2:处罚款壹万元整.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何群恒储煤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煤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 1月22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1月22日调查终结.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业. 2:处罚款壹万元整.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树乾煤炭储存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煤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 1月28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1月28日调查终结.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业. 2:处罚款贰万元整.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苏村乡齐范村发现,该村村民李国宾在村东存放80吨左右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 3月10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3月10日调查终结.3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业. 2,处罚款壹万元整. 污水超标排放案 2016年3月23日,元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华尔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总排放口取水样一份,经县监测站元环(水)测字(2016)027号监测报告显示COD浓度为569mg/L、氨氮浓度为38.2mg/L、SS浓度为120mg/L,其中COD浓度超出了该企业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COD500mg/L标准的0.4倍,经调查该原因是因工人晚上睡觉,导致爆气泵停运三个小时造成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处应缴排污费和COD超标排污费两倍的罚款.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监测报告单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月24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3月24日调查终结.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单位因污水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业. 2,处罚款贰万元整. 擅自建设年产400吨邻苯二腈、800吨对氯苯腈项目案 2016年4月19日,元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北药合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年产400吨邻苯二腈、800吨对氯苯腈项目在没有办理环评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处罚依据: 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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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陆万陆仟元整. 擅自建设技改项目案 2016年5月19日,元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金鹏纸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新建一个厂房.经查,该厂房准备用于技改,厂房建设和技改项目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5月23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5月23日调查终结.5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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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款陆万伍仟元整. 污水超标排放案 201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总排水口水质颜色微黄,现场取水样一份,经县监测站监测,水质监测报告元环(水)测字(2016)089号监测报告显示COD浓度为370.2mg/L、氨氮浓度为18.1mg/L、SS浓度为41.5mg/L,其中COD浓度超出了该企业执行的《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COD300mg/L标准的0.23倍,5月29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5月29日调查终结.5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监测报告等.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参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1、限两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污水超标排放案 2016年5月30日,我局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