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9-2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 (部分内容移至新条文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 ????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修改)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 ???? 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者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 完善品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