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9-25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在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开启布袋除尘设施,同时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9月12日《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在生产活动中,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开启布袋除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证明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12月26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8〕7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开启布袋除尘设施,构成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进行生产工作.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应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做好防治工作,杜绝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鉴于该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百智达家具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电话:023-6151090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
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