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9-27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业项目 标准地 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强化 亩均论英雄 导向,确保以 标准地 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30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 最多跑一次 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2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工业用地实行 标准地 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台县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施 标准地 出让. 第三条 在实施 标准地 范围内,由天台县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 标准地 落地提供坚实基础,并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产业导向投资目录及《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控制性指标(2018年)》、《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划指南(2018)》、《台州市工业项目 标准地 控制性指标》制定具体出让地块的指标标准. 具体出让地块指标设置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如需设置产业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 第四条 标准地 出让后,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属地管理单位与企业签订 标准地 用地履约协议.项目备案时,企业出具用地承诺书,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公示并实行政府代办 一窗服务 . 第五条 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协同监管.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土地出让前,项目属地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应提前做好出让用地 三通一平 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应将意向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报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对用地范围和规模进行核实,完成项目用地协调. 第八条 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确定该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不执行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别修正系数、且所有规范性指标均上浮10%),统一纳入 标准地 地块准入意见,准入意见应明确约定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
D经费支出占比、开竣工时间、投产初始运行期(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等. 第九条 收到标准地块准入函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方案报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拍挂. 第十条 项目准入.企业申请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准入评估,评估通过后列入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库,然后可申请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地块摘牌后,竞得 标准地 的企业应与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建设周期、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凭准入意见、规划设计条件和 标准地 履约协议样本等办理出让手续.与竞得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按照《天台县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8〕26号)文件执行,对负面清单外的事项采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内的事项按流程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记录,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结合 测验合一 ,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经信、环保、水利、消防、人防、气象及项目属地管理单位等部门对照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企业承诺书开展综合验收.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 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对用地企业的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
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第十六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县发改局出具验收不合格证明,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经信局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用地企业未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消防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时,出让地块上项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达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照原成交价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回出让土地,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竣工综合验收时,因企业自身原因,用地企业仍未动工,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构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达产复核验收时,用地企业当年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
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不达标的,应根椐 标准地 用地履约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县经信局认定用地企业未按照产业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照原成交价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回出让土地,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用地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高于约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补缴超标准能耗、排放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地企业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达产复核验收通过前,出让地块不动产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十四条 用地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视为竣工综合验收及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地企业履约行为和承诺兑现情况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 标准地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立 标准地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 标准地 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落实承诺行为、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最终实现建立 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的 标准地 企业投资项目 一诺双用 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各相关单位的 标准地 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碰头协商,以加强对 标准地 推进工作的沟通协调,确保该项工作快速推进. 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