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28
苏价监〔2012〕376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2012)》的通知 ? 各省辖市物价局,有关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更好地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价格监管和服务社会中的作用,省物价局对原《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进行了修改.

现将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江苏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18日????? ? ? ??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各市价格监测中心(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 ? 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更好地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价格监管和服务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3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总则

1、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实施价格监测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新时期价格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承担监测任务的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执行好上级统一规定的价格监测制度,还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贯彻落实制度的具体措施.要明确工作机构,指定分管领导,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将各项价格监测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能反映当地的基本价格水平.各地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为省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当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出现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的情况时,各地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更换的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4、报送办法:省辖市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数据的报送工作.为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监测数据的时效性,监测数据通过省局办公自动化平台报送.符合条件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经省辖市价格监测机构授权,也可在省局办公自动化平台上直报.有条件的省辖市价格监测机构,可对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县级价格监测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一次审核后,再提交省价格监测中心二次审核.各级价格监测机构一律报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始数据.

5、上报日期如遇双休日,提前上报;

遇节假日,上班第一天补报.

6、价格监测人员要认真学习本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品种、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准确、有效、全面的价格监测信息.

二、主要内容

(一)报表制度 本制度由粮食价格监测、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禽蛋及饲料价格监测、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重要能源价格监测、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监测、建材价格监测、药品价格监测、专业市场指数监测、期货价格监测、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报表制度组成.

1、粮食价格监测 包括原粮价格监测(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夏粮收购价格监测、秋粮收购价格监测)、优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原粮价格监测和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江宁、六合、江阴、新沂、邳州、金坛、常熟、如东、如皋、东海、赣榆、淮安区、盱眙、射阳、东台、宝应、江都、丹阳、兴化、泰兴、沭阳、泗洪等22个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优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如东、东海县价格主管部门. 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辖市及南京市鼓楼区、江宁、江阴、邳州、金坛、常熟、昆山、如东、通州、东海、洪泽、滨海、大丰、宝应、丹阳、泰兴、沭阳等17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原粮价格、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22个定点县(市、区)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内选择能反映本地粮食价格一般水平、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各1家,其中新沂、如东、东海、宝应、兴化、宿豫作为国家监测定点县,须选择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2家粮食加工企业. 优质粮食购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如东、东海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2家粮食加工企业. 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2家和大型超市1家,其中国家定点监测城市徐州、苏州、南通、扬州须选择超市、集市各3家;

南京市鼓楼区在辖区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各1家;

其余16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县城和乡镇各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1家.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大豆;

夏粮收购监测品种为小麦;

秋粮收购监测品种为稻谷;

优质粮食价格监测品种为粳稻;

成品粮价格监测品种为大米、面粉、杂粮. 监测指标: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标准品和混等品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销售(出库)价格;

优质专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优质专用粮食收购价格;

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粮食加工企业大米、面粉出厂价格;

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省辖市及指定县(市、区)主要农贸市场和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 (4)注意事项 报表所列各项监测指标都必须填报齐全,若选定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当期确无购销行为发生时,按以下原则填报:本地其它粮食企业如有收购,参照其价格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明.本地其它粮食企业也没有收购时,填报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由于各地粮食产销情况不同,若个别品种在当地确实无法采价,经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可以不报. (5)采报价时间 原粮购销、优质粮收购、成品粮出厂、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上报.夏粮在收购期(5月20日-9月30日)每周二上报,秋粮在收购期(10月15日-12月20日)每周二上报. (6)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及采报价要求详见附表 附表一:主产县(市、区)原粮购销价格监测表 附表二:主产县(市、区)夏、秋粮收购价格监测表 附表三:优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表 附表四: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表 附表五: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表

2、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 包括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乡镇居民食品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辖市及南京市鼓楼区、江宁、江阴、邳州、武进、常熟、昆山、如东、通州、东海、洪泽、滨海、大丰、宝应、丹阳、泰兴、沭阳等17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辖市及江宁、江阴、新沂、金坛、常熟、如东、东海、洪泽、射阳、大丰、宝应、丹阳、泰兴、宿豫等14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2家和大型超市1家,其中国家定点监测城市徐州、苏州、南通、扬州需选择3家集贸市场和2家大型超市;

南京市鼓楼区在辖区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各1家.乡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16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县城和乡镇,各选择有代表性的大型集贸市场1家.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城区内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类1家),其中:烟酒、家庭日化用品类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应选择大型超市,衣着类、贵金属类选择大型综合商场,家庭耐用消费品类选择大型家电卖场.国家定点城市徐州、苏州、南通、扬州市按照一类2家的原则选择. 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类1家).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14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类1家). 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中,除国家定点城市及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一类只设一个采价点,一个监测点无法采全价格的,可增加监测点.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食品监测品种为食用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豆制品、水果、副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监测品种为烟酒、衣着、贵金属、家庭耐用消费品、洗化用品,服务价格监测品种为交通运输、房租、水、电、燃料、电信、电视、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等. 监测指标: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乡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实际成交价格.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价格. (4)注意事项 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品种,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规格、等级,确定代表规格品的原则是该规格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或季节性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5)采报价时间 本报告制度中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表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当日价格.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表和城乡居民服务价格表为月报,日用消费品每月25日上报,城乡居民服务每月20日上报.为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采集时点、品种要相对稳定.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和城乡居民服务价格采集品种也要相对稳定. (6)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附表六: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附表七:乡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附表八: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表 附表九: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 附表十: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

3、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 包括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工业生产资料、种子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江宁、江阴、新沂、邳州、金坛、常熟、如东、东海、赣榆、淮安区、洪泽、射阳、大丰、宝应、丹阳、兴化、沭阳、泗洪等18个定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18个定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县城和乡镇分别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 种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两个县各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大型种子公司.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监测的主要品种为有色金属、化工、木材及其制品、建材、工业用水电气、煤炭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膜、农药和农机用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稻种、麦种、棉种等农作物种子. 监测指标: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大型用料企业的进货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农资市场的零售价格;

种子价格,监测种子公司的销售价格. (4)采报价时间 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当日价格.棉种价格监测为1-4月,稻种价格监测为2-4月,麦种价格监测为9-11月,种子价格每周二上报. (5)具体监测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附表十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表 附表十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表 附表十三:种子价格监测表

4、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无锡锡澄粮油批发市场、徐州七里沟粮油批发市场、苏浙皖粮油批发市场、苏州粮食批发市场、连云港市四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阜宁古河粮油批发市场、扬州粮油中心批发市场、镇江中信源粮油有限公司、兴化粮食交易市场、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粮油批发市场主要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面粉、大米、大豆、食用油、玉米.监测交易市场各品种实际成交价格. (4)采报价时间 每周二上报. (5)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附表十四:主要粮油批发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表

5、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 包括棉花购销价格监测、棉纺企业棉花到厂价格监测、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棉花购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邳州、沛县、如东、启东、赣榆、射阳、大丰、东台、兴化9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棉纺企业棉花到厂价格的监测报告单位为指定的大型用棉企业. 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江宁、溧水、溧阳、如东、通州、滨海、东台、宝应、句容、姜堰10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新沂、邳州、吴江、海安、如东、如皋、东台、射阳、宿豫、洪泽、溧阳11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棉花购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9个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棉花购销企业2家.棉纺企业棉花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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