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9-28 |
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表一) 项目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场迁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安岳县齐兴食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城关堰桥头) 法人代表 钱志刚 联系人 钱志刚 联系电话
13982998877 邮政编码
642350 建设地点 安岳县岳阳镇贾岛村十
一、十二组 立项审批 部门 / 批准文号 /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牲畜屠宰C1351 占地面积 (平方米) 32895(49.3亩) 绿化面积(平方米) 6513.21 总投资 (万元)
300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143.45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4.8%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2019年6月
一、项目由来 安岳县齐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从事生猪屠宰,现有屠宰规模为9万头/年,公司现有生产厂区周围居民较多,人群较为集中,同时厂区用地受限且设施设备老化,卫生条件差,污染治理措施不完善,在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噪声、恶臭、废水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解决因生猪屠宰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生产车间布局,提升安岳县齐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水平,决定将老屠宰厂区异地迁建至安岳县岳阳镇贾岛村十
一、十二组,迁建完成后屠宰厂址将远离居民密集区,减少项目运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建成后屠宰规模不变,仍为9万头/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本项目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属于其中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5 屠宰 其他类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安岳县齐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掌握了充分的资料数据基础上,对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环评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9号令及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 十二 轻工
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可知,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属于限制类发展项目.本项目屠宰规模为每年9万头,因此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本项目是在现有生产能力的情况,对生产工艺进行迁建改造升级.因此,本项目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中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中的要求. 同时本项目冷库使用冷煤为R404a,不属于发改委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及发改委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设备,属于允许类;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 年修订)》中淘汰类的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设备;
本项目屠宰工艺为全自动机械式屠宰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中淘汰类的手工屠宰工艺.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与屠宰场相关规划和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符合性见下表. 表1-1 项目选址与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项目用水接自来水管网,水质与水量均有保障. 符合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本项目周边距离居民集中住宅区较远,周围无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符合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 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项目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入岳阳河,本项目厂址距离岳阳河0.9km,下游无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厂区周围无集中居住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存在. 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项目占地区为荒地,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区400m范围内主要为散居民房及山林、耕地,厂区周围环境卫生条件较好,无受污染水体,不存在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项目用电接当地电网,用水接自来水管网,项目区北面临近千佛寺路,交通方便.项目占用荒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 符合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项目厂区不存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符合 综上,本项目选址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对屠宰场选址的要求.
3、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资阳市商务局、资阳市环保局、资阳市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第一批生猪定点屠宰场许可证的通知(资商发〔2013〕18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资阳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资府办函〔2015〕144号)、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岳县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33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218号)等,本项目是资阳市人民政府在安岳县规划定点屠宰场,原址由于位置敏感、污水处理设施落后,是资阳市人民政府要求异地迁建的的定点屠宰场之一.按照整改要求,项目将迁建至安岳县岳阳镇贾岛村十
一、十二组,迁建后项目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