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10-02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委员增补工作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和届中委员增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各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纪委)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和纪委由选举产生.新成立单位的党委和纪委,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指派党委和纪委的负责人(书记、副书记),但应在1年内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选举.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和纪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能随意变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500名(含)以上的,由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但其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党员流动性较大难以集中的、或离退休党员等非在岗党员所占比例较大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六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各级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代表中应包括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其中应有先进模范人物、妇女和青年代表等.各类人员代表的构成比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允许党的关系在不同地方的下一级企业党组织选派代表参加,并授予参加会议的代表选举权和表决权;
是否授予被选举权与地方党组织协商后确定.但对选派代表人数应有所限制,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一般不排列次数,选举产生的党委和纪委一般不排列届数;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选举产生的党委排列相应的届数,纪委不排列届数.单位名称变更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的党委应重新排列次数和届数.
第三章 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代表由所辖各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20%. 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党总支、党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日常科研生产工作中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执行集团公司党组的决定、决议,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三)能够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密切联系群众,热忱服务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
(四)能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创先争优,勤奋敬业,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努力推动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在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五)能够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根据确定的代表条件的有关要求,组织所辖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产生代表,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全体党员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按照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
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差额比例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二)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填写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写出推荐考核意见;
选举单位召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四)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差额选举,也可以先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五)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
(六)上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四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党委和纪委实行委员制.党委设委员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
纪委设委员3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新提名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能任满一届,并具有3年以上党龄;
留任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距退休年限不少于届期的一半时间. 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党员的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党政主要领导应实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的,委员职务自然免除.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退休,或者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不再担任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应由本人提出辞任申请,经本级党委研究批准后免除委员职务,并在下次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各单位党委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意见,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二)在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各单位党委组织所辖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名过程一般要经过 两上两下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提名,坚持德才兼备和结构合理的要求,由党委确定提名的基本条件;
(三)各单位党委对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为主;
(五)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党委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章 选举的筹备和审批 第十七条 开会前3个月,各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就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沟通后,各单位党委应召开党委会,就有关内容进行专题研究;
各单位党委会后,以非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请示.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不办批文)后,各单位党委即可进行选举的正式筹备工作. 呈报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级党委管理的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基本情况,计划开会时间,拟定代表名额和构成比例,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党员人数较少的要求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开会前1个月,各单位党委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一式三份.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党委即可安排开会时间. 呈报请示的附件材料包括: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 第十九条 开会前10天,各单位党委负责人和组织部门筹备工作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上级党委主要对筹备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束15日内,各单位党委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一式三份.选举结果由上级党组织审批. 选举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有效选票数,选举程序,候选人得票情况(按得票多少排列),选举结果(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党委、纪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得票情况,选举结果. 第二十一条 异地单位党委换届选举时,党委换届的请示主报所在地方党组织,抄报上级单位党组织,在双方协调一致后,由地方党组织审批.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主报上级单位党组织,抄报地方党组织,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上级单位党组织审批. 党委和纪委选举结果与上级单位党组织审批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一致时,主报地方党组织审批,抄报上级单位党组织. 选举结果与上级单位党组织审批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不一致时,主报上级单位党组织,抄报地方党组织,经与地方党组织协商一致后,由上级单位党组织审批.
第六章 选举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