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28 |
一、制定或调整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和城市供热销售价格的原则
(一)制定或调整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原则 各地在制定或调整独立热源企业出厂热价时,要根据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确定合理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兼顾热电联产企业、终端供热企业、消费者利益以及财政补贴能力,制定或调整热力价格.
(二)制定或调整城市供热销售价格原则 制定或调整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的热力价格(即城市供热销售价格)时,要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网源一体的热力销售企业参照上述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煤热价格联动的条件 以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为首个联动基期.
(一)首个基期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核定. 首个基期出厂热价由变动成本、50%环保成本和税金构成. 1.变动成本: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成本构成.热电联产企业消耗的燃煤成本按全省平均每吉焦消耗标煤定额为40.72公斤计算;
用水成本按热电联产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用于供热水费除以年度供热总量计算;
分摊的厂用电成本按每吉焦消耗厂用电定额折合标煤为2.49公斤计算(厂用电折合成发电煤耗)及具体热电联产企业平均到厂标煤价格进行核算. 2.环保成本:按照供热机组投入环保设施运行实际情况具体核定:脱硫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1.55元;
脱硝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1.19元;
除尘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0.24元;
超低排放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1.19元. 3.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首个基期城市供热销售价格的核定 终端供热企业的供热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并综合考虑财政补贴进行确定. 1.成本: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按照现行的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 核定成本时,准许集中供热管网资产折旧费用按规定摊销成本,同时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取的费用要按相同年限抵减成本. 利用热电联产企业热源供热的终端供热企业,在核定成本时应将首个基期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计入其定价成本,成本构成为:首个基期通过成本监审的单位成本+(首个基期出厂热价-调整前出厂热价)*成本监审购热量÷成本监审供热面积. 2.利润: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成本利润率计算时,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按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3.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如当地财政给予供热企业补贴,在制定价格时,应予以相应核减.
三、启动煤热价格联动 自2018年起,以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本地所有热源(热电联产热源、锅炉热源)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剔税后的综合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与上周期综合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10%后,则应启动煤热价格联动,适时调整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和城市销售供热价格;
若本周期内综合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启动煤热价格联动,对热价进行调整.
四、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时,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进行煤热价格联动时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暂只考虑变动成本、50%环保成本和税金.剩余50%环保成本及合理利润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予以疏导.疏导顺序为另50%环保成本、合理利润.
(一)变动成本: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成本构成.热电联产企业消耗的燃煤成本按全省平均每吉焦消耗标煤定额为40.72公斤计算;
用水成本按热电联产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用于供热水费除以年度供热总量计算;
分摊的厂用电成本按每吉焦消耗厂用电定额折合标煤为2.49公斤计算(厂用电折合成发电煤耗)及具体热电联产企业平均到厂标煤价格进行核算.煤热价格联动时,煤价变动幅值的80%计入定价成本.
(二)环保成本:按照供热机组投入环保设施运行实际情况具体核定:脱硫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1.55元;
脱硝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1.19元;
除尘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0.24元;
超低排放达标企业每吉焦热量核加环保成本1.19元.
(三)利润: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成本利润率计算时,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按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四)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果联动期内热电联产企业获得政府供热补贴资金,将该采暖期补贴总额折算成单位热量补贴核减热价.
(六)联动期内,综合煤价下降超过10%启动煤热联动机制,应优先疏导剩余50%环保成本、20%煤价上涨因素及合理利润.待上述成本项目疏导完毕后,再下调热价.
(七)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后,同时取消超基数供热量价格协商机制.
五、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时,城市供热销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终端供热企业的城市供热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并综合考虑财政补贴进行确定.
(一)成本: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按照现行的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 核定成本时,准许集中供热管网资产折旧费用按规定摊销成本,同时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取的费用要按相同年限抵减成本. 利用热电联产企业热源供热的终端供热企业,在核定成本时应将当期调整的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计入其定价成本,成本构成为:通过成本监审的单位成本+(当期调整的出厂热价±调整前出厂热价)*成本监审购热量÷成本监审供热面积. 有锅炉热源的供热销售企业应先行消化20%的煤炭价格上涨因素.剩余煤价变动幅值的80%计入定价成本.在煤价下降时,有锅炉热源的供热销售企业按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二)利润: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成本利润率计算时,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按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三)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当地财政给予供热企业补贴,在制定价格时,应予以相应核减.
六、相关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终端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制度.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对终端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二)各地住建部门要尽快出台终端供热企业行业规范.对固定资产核定、成本折旧、人员定额、管理费用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定期公开供热成本和价格信息制度,在上述行业规范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行业指标,暂定行业标准,以规范对终端供热企业的管理.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供热销售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确保城市低收入群体用热费用减免或补贴措施落实到位.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成本监审,会同住建部门在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同时,建立供热用煤价格、供热成本统计指标体系,选择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供热企业和煤炭供应企业为监测对象,建立定期的煤价报送制度和供热成本(区分生产、输送、供应不同环节)报送制度,供暖期结束后,将当期供热用煤平均价格、不同热源的供热煤耗以及单位耗热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加强社会监督,增加煤热价格联动和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各热力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从2018年5月份起,省内四大发电集团应每月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所属热电联产企业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具体详见附件1).每年5月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发布全省所有热电联产企业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入厂标煤单价(剔税后)加权平均值和同比变动幅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上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对热价进行管理.在制定或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和城市供热销售价格时,要履行相应定价程序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行听证,依据听证后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附件:吉林省煤热价格联动测算表 吉林省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测表 测算地区:吉林省****市(县) 联动周期 ****市(县)所有热电企业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 计入供热成本的入厂标煤单价 供热耗煤成本 供热耗电成本 供热耗水成本 供热变动成本 供热环保成本 供热定价成本 ****市(县)热电企业采暖热量出厂热价 脱硫 脱硝 除尘 超低 元/吨 (剔税) 元/吨 (剔税) 元/吉焦 元/吉焦 元/吉焦 元/吉焦 元/吉焦 (含税) 项目代码:A 项目代码:B 项目代码:C 项目代码:D 项目代码:E 项目代码:F 项目代码:G 项目代码:H 项目代码:I 基期热价 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AB=A C=(40.72÷1000)*B D=(2.49÷1000)*C E F=C+D+E G=0.5*(1.55+1.19+0.24+1.19) H=F+G I=1.11*H 测算周期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A1 B1=A+(A1-A)*0.8 C1=(40.72÷1000)*B1 D1=(2.49÷1000)*C1 E1 F1=C1+D1+E1 G1=0.5*(1.55+1.19+0.24+1.19) H1=F1+G1 I1=1.11*H1 测算周期2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测算说明:1当第一个联动同期煤价没有达到联动条件时,则B2=A+(A2-A)*0.8;
如第二个联动同期煤价仍没有达到联动条件时,B3=A+(A3-A) *0.8.以此类推,直至达到联动条件. 各项定额值:供热标准煤耗:40.72千克/吉焦;
供热耗电折标煤耗:2.49千克/吉焦;
供热环保成本定额值:脱硫1.55元/吉焦,脱硝1.19元/吉焦,除尘0.24元/吉焦,超净1.19元/吉焦.供热水成本F=(****市(县)所有热电企业供热水费÷供热耗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