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9-29 |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经信局反映. 联系人:孙建伟,联系
电话:86684532.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三乡镇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镇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发展,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促进企业经营效益提高,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是指镇政府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镇经信局是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扶持计划;
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的管理,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办法;
受理企业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镇政府审定并批准实施.
第二章??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在我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对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库、获得市级以上有关资金资助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配套扶持. ?获得市级以上贷款贴息、无偿补助资金支持的,按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对获得市级以上自动化生产示范线(车间)项目,配套扶持比例可提高到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作母机制造业 ?1.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对高端新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按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按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鼓励发展工作母机制造业.支持工作母机类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作母机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包括通过入库认定、企业落户资助、项目落地、研发投入、首台(套)装备研发使用、领先技术认定、建设实训基地、购买本市工作母机企业产品、参加工作母机相关国内外专业展会,按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规上限 加强对规下企业的扶持,促进规下企业发展上规上限,对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经确认首次被市统计局纳入上规模、上限额企业的,奖励2万元. 2.对获得市"助保贷"贴息的,按贴息额的30%给予奖励.
(四)商标品牌培育 支持品牌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市商标品牌专项资金支持的,按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包括: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当年经核准注册境外商标,获得市有关奖励的. 2.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市政府地方贡献奖励的. 3.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名标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获得市有关资金资助的. 4.进行品牌整合、集合采购、集成营销获得市有关资金资助的.
(五)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鼓励企业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和清洁能源生产项目资助的,按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扶持,具体包括: 1.对通过省市经信部门认定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获得市级以上有关奖励的. 2.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获得市有关奖励的. 3.获得市级以上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 4.获得市级以上电机能效提升资助的. 5.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
(六)会展补助 1.对我镇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2.补助范围:
(一)企业在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或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种上规模的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
(二)在本市举办的各种专业(专题)会展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3.补助标准:
(一)企业参加各种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20000元;
(二)同一家企业全年国内外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经镇政府研究,另行确定扶持或奖励标准: ?1.其他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 ?2.发展前景广阔、经营贡献高的优质产业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每年8月份在镇政府网站发布《三乡镇促进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到镇政府网站下载有关申报资料,同一项目同一年度按照最高级别标准配套. 第九条??镇经信局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提出扶持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在镇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镇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试行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