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10-03 |
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
1、表4.2.2-2的规定,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大于0.70.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 4.2.4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能满足表4.2.2-
1、表4.2.2-2规定时,其热工性能可按表4.2.4-1~表4.2.4-4选择,或按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未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4.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活塞式/涡旋式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5.4.6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6中规定的数值. 表5.4.6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5.4.7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7中的规定. 表5.4.7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C)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C)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 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6.1.1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1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普通办公室
11 9
300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18 15
500 会议室
11 9
300 营业厅
13 11
3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11 9
300 档案室
8 7
200 6.1.2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2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一般商店营业厅
12 10
300 高档商店营业厅
19 16
500 一般超市营业厅
13 11
300 高档超市营业厅
20 17
500 6.1.3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3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客房
15 13 - 中餐厅
13 11
200 多功能厅
18 15
300 客房层走廊
5 4
50 门厅
15 13
300 6.1.4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4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治疗室、诊室
11 9
300 化验室
18 15
500 手术室
30 25
750 候诊室、挂号厅
8 7
200 病房
6 5
100 护士站
11 9
300 药房
20 17
500 重症监护室
11 9
300 6.1.5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5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教室、阅览室
11 9
300 实验室
11 9
300 美术教室
18 15
500 多媒体教室
11 9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