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28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XXX-201*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征求意见稿V7 20XXC XX CXX 发布 20XX C XX C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GB

50 XXX-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 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使用阶段碳排放计算;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

6.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 本标准参加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使用阶段碳排放计算・4 4.1 一般规定・4 4.2 建筑暖通空调系统・4 4.3 生活热水系统・6 4.4 照明系统・7 4.5 可再生能源系统・7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9 5.1 一般规定・9 5.2 计算边界・9 5.3 计算方法・10 5.4 数据来源・12

6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14 6.1 一般规定・14 6.2 建材生产・15 6.3 建材运输・16 附录A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16 附录B建筑物使用特征・21 附录C常用施工机械台班燃料动力用量・25 附录D建材碳排放因子・29 附录E建材运输碳排放因子・32 本标准用词说明・33 引用标准名录・34 条文说明・3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inologies and Symbol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for Operation Period・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4.2 Building HVAC System・4 4.3 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6 4.4 Lighting System・7 4.5 Renewable Energy System・7

5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Period・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9 5.2 Calculation Boundary・9 5.3 Calculation Method・10 5.4 Data Sources

12 6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for Building Material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Period・1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6.3 Building Material Production・14 6.4 Building Material Transportation・15 AppendixAMain Energy Carbon Emission Factor

16 AppendixBBuilding Using Characteristics・16 AppendixCFuel Consumption Rating Per Machine Per Team・21 AppendixDCarbon Emission Factor for Building Material

25 AppendixECarbon Emission Factor for Building Material・2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3

1 总则 为贯彻国家有关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规范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碳排放量总量计算.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可根据不同需求按阶段进行计算,并将分段计算结果累计为全寿命期碳排放.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按本标准提供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或使用依托本标准提供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库二次开发的计算工具. 建筑碳排放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建筑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建筑碳排放指建筑全寿命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 计算边界 accounting boundary 与建筑物建材生产与运输、建造与拆除、建筑物使用等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范围. 碳排放因子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将相关活动与碳排放当量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量.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度量单位,单位为CO2e,其数值等于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能值. 基本规定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计算对象,并覆盖建筑全寿命期. 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可用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设计方案的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或建筑物建造后对其碳排放量进行核算. 碳排放计算应包含《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和中国《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列出的各类温室气体. 电网排放因子和燃料排放因子随电网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使用等,官方发布数据应持续更新. 4使用阶段碳排放计算 4.1 一般规定 建筑使用阶段碳排放的计算应考虑建筑供暖、建筑供冷、生活热水、照明及可再生能源系统在建筑使用期间的综合碳排放量. 建筑的使用寿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当设计文件不能提供时,宜按50年计算. 建筑物碳排放的计算范围应为建筑物土地许可证范围内的能源消耗和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碳排放. 建筑各系统的碳排放量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使用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总碳排放量CSY应按下式计算: (4.1.4) 式中:CSY――建筑使用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O2/m2);

ch――建筑供暖系统年碳排放量(kg CO2/y);

cc――建筑空调系统年碳排放量(kg CO2/y);

cw――建筑生活热水系统年碳排放量(kg CO2/y);

cl――建筑照明系统年碳排放量(kg CO2/y);

cre――可再生能源系统年碳减排放量(kg CO2/y);

A――建筑面积(m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计算应使用本标准提供的爱必宜建筑碳排放计算软件或基于该软件开发的第三方工具计算. 4.2 建筑暖通空调系统 4.2.1在计算建筑物供热供冷能量需求时,建筑分区应考虑建筑物理分隔、建筑区域的功能、为区域提供服务的暖通空调系统、区域内采光(通过外窗或天窗)情况. 4.2.2建筑物供暖和供冷需求的计算应使用月平均值方法计算;

年供暖(或供冷)需求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

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或冷量). 4.2.3在计算建筑物供热供冷能量需求时,建筑室内的计算参数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2.4在计算建筑物供热供冷能量需求时,气象参数的选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的规定. 4.2.5 在计算建筑物供热供冷能量需求时,应准确定义建筑围护结构,且其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2.6 在计算建筑物供热供冷能量需求时,应分别计算建筑累积冷负荷和累积热负荷. 4.2.7建筑物的累积冷热负荷区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人体散热量;

4.照明散热量;

5.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4.2.8建筑通风的冷热负荷的计算应考虑建筑的气密性、风压和热压的作用及建筑人员密度、人员新风量、热回收系统的效率的影响. 4.2.9建筑累积冷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分区的空调系统,将由同一暖通空调系统服务的建筑物分区的逐时冷负荷和逐时热负荷分别进行求和计算.同一系统服务的建筑分区是指由同一风系统、水系统或其他能量输配系统提供暖量和冷量建筑分区. 4.2.10计算得出的建筑终端消耗的能量转换为暖通系统能源输入量时应考虑到如下因素: 供冷供暖系统类型 冷源热源的效率情况 泵与风机的能耗情况 末端类型 系统控制策略 系统使用内部是否有冷热抵消等情况 暖通空调系统能量输送介质的影响,是否有泄漏发生 是否有冷热回收等措施等 4.3生活热水系统 4.3.1全日供应热水的住宅、别墅、招待所、培训中心、旅馆、宾馆的客房(不含员工)、医院住院部、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有住宿)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年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3.1-1) Qr= TQrp kWh (4.3.1-2) 式中:Qrp――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kW);

Qr――生活热水年耗热量(kWh);

T――年生活热水使用小时数;

m――用水计算单位数(人数或床位数);

qr――热水用水定额,根据表按热水最高日用水定额的下限取值(L/人・d或L/床・d);

Cr――水的比热容,取4187 J/(kg?℃);

――热水密度(kg/L);

tr――设计热水温度(℃). tl――设计冷水温度(℃). 4.3.2建筑物生活热水的热源效率应同设计文件相一致,且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3.3建筑物生活热水系统的能耗计算应考虑热水系统的输配能耗、生活热水二次循环及储存的热损失. 4.4 照明系统 4.4.1照明系统的能耗可按下式计算: (4.4.1) 式中:Wlight,j――照明能耗,(kWh/m2y);

Pm――第m个房间照明功率密度,(W/m2) Nj――[31,28,31,30,31,30,31,31,30,31,30,31]. 第j月天数(d);

N――照明房间总个数;

tm――第m个房间照明时间(h/月);

Am――第m个房间照明面积(m2);

Pp――应急灯照明功率密度,1.17 W/m2h;

Al――总照明面积(m2);

4.4.2照明系统照明功率单位面积值应同建筑设计文件相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4.4.3照明系统能耗计算应考虑自然采光、控制方式和使用习惯的影响. 4.5 可再生能源系统 4.5.1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包括太阳能生活热水、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 4.5.2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能量可按下式计算: (4.5.2) 式中:Qsh―太阳能集热系统提供能量,kWh;

Ac―系统的太阳集热器采光面积,非会聚太阳辐射进入集热器的最大投影面积,m2;

JT―太阳集热器采光面上的日平均太阳辐照量, MJ/ m2;

ηcd―太阳集热器的集热效率,%;

ηc―管路和水箱的热损失率. 4.5.3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的能量应直接在生活热水的耗能量中扣除. 4.5.4地源热泵系统的碳减排量不应单独计算. 4.5.5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4.5.5) 式中:EPV――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kWh);

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照度(kWh/m2);

KE――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KS――光伏系统的损失效率;

――光伏系统光伏面板的净面积(不包括支撑结构),单位m2. 4.5.6风力发电机组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4.5.6-1) 式中:――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kWh);

――空气密度,1.225kg/m3;

CR(z)――依据高度计算的粗糙系数,;

KR――场地因子;

Z0――地表粗糙系数;

Z――风机涡轮的安装高度(m);

V0――年平均风速,(m/s);

A――风机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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