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10-04 |
一、丽新畲族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石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文为依据,考虑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须知 、 评标办法 、 通用合同条款 、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本招标文件不加修改的全部引用,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和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对 投标人须知 、 评标办法 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中,对 合同通用条款 、 公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 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的技术规范,其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录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1.总则…19 2.招标文件…20 3.投标文件…21 4.投标…24 5.开标…24 6.评标…25 7.合同授予
2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6 9.纪律和监督
2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3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4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85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95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97
(一)通用技术规范…98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0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丽新畲族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石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序号:LD[2019]050号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丽新畲族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石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已由《关于丽新畲族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石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莲交[2019]1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莲都区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莲都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丽新畲族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石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实施地点位于莲都区丽新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上,为村道桥梁.本工程主要内容为临时加固老桥,新建桥梁一座,新桥验收合格后拆除原老桥.新建桥当为2孔12m现浇空心板桥,位于老桥松阳一侧,桥面横坡为双向1.5%,纵向桥面与老路顺接.桥梁宽度为6m,其中桥面净宽5.0m,两侧设护栏=2*0.5,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公路-II级.本次共设一个合同段. 本工程主要工程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梁、安全设施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主要工程数量及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价为717889.00元. 计划工期为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业绩,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共为一个合同段.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5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不得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将于2019年05月23日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d.lssggzy.com/ldweb/上发布并供下载.投标人如需图纸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何仪,联系
电话:0578-2273006.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了解.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为2019年05月29日上午09: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09:00时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地址:莲都区大洋路120-122号5楼). 5.3招标人定于 2019年05月29日09:00 时在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d.lssggzy.com/ldweb/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莲都区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 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8号财富大厦8楼802室邮编:
323000 邮编:
323000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人:何仪 潘良英
电话:13957080178
电话:0578-2273006 手机:手机:13757840020
13967056720 传真:传真:0578-2781300 2019年05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1.2 招标人 名称:莲都区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 联系人:叶先生
电话:1395708017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8号财富大厦8楼802室邮编:323000 联系人:何仪 潘良英
电话:
13757840020、13967056720 1.1.4 项目名称 丽新畲族乡吾赤口至麻田公路石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 1.1.5 建设地点 莲都区村道吾赤口至麻田公路 1.2.1 资金来源 莲都区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共一个合同段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2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10.1 投标预备会 不举行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4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1.10.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禁止挂靠和以他人名义投标.如发现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2 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标有编号的补遗书. 2.1 招标文件的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投标人应仔细对照阅读.凡《项目专用本》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同一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数据有不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
《项目专用本》未列入的,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2019年05月29日09:00时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 3.2.5 是否接受调价函 否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交纳的注意事项: (1)银行汇票方式提交: 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 审批中心分理处 银行帐号:201000063651788 注意事项:投标人以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票据及票据复印件递交至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处. (2)年度保证金方式提交:有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的企业(具体参照丽政发[2017]49号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年度缴纳证,超过缴纳证额度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汇票方式提交.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年、2017年、2018年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4年1月1日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不作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 3.7.3项有关规定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