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10-08 |
1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
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5 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自治区民政厅、人社厅、老龄办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名-―2名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建立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农牧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完善五保供养机构托底功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村居家老人,特别是 空巢老人 、 留守老人 提供服务. 自治区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9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转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 自治区民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 三无 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1 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 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2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自治区民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先行试点
13 政府投资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先行试点
14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参与养老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5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相关规定
16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老龄办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7 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各市、县(区)根据建设进度和建设规模,一次性安排资金100万元,构建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网络.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8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健全完善老年人服务基本规范. 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9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自治区民政厅 持续实施
20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养老服务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自治区培训计划.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持续实施
22 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自治区民政厅、编办 持续实施
23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4 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5 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6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通过 以奖代补 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7 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市、县(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8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制度.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先行试点
29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民政厅,宁夏银监局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0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自治区金融办、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1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自治区金融办,宁夏银监局、保监局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2 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利用计划.各地要合理安排用地需要,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33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4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5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