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23号 当事人:广州市高技食品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日本豆腐、鱼肉丸、香肠等食品生产加工项目,于2006建成并投入生产.

当事人设有1台4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蒸汽锅炉.锅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一条25米高的烟囱排放.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正常生产,锅炉正在使用,本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锅炉废气处理后监测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贝 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3-10号)结果显示,当事人的4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蒸汽锅炉废气处理后监测口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为84mg/m

3、氮氧化物浓度为302mg/m3 ,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浓度为50mg/m

3、氮氧化物浓度为200mg/m3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贝 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3-10号)、《关于广州市高技食品有限公司新建1台4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区环管影【2016】60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4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蒸汽锅炉废气处理后监测口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浓度为50mg/m

3、氮氧化物浓度为200mg/m3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137号),同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

1、该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私营企业,于2006年1月成立并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原来一直使用梅山热电厂的蒸汽进行生产,但由于梅山热电厂已于2017年3月31日停产,终止对梅山工业区内所有企业供汽业务;

所有使用蒸汽生产的企业需自行解决蒸汽生产问题,所以该公司于梅山热电厂停止提供蒸汽同期增设了生物燃料全新锅炉一台,以供车间生产使用.在锅炉投入使用期间一直按规范管理,定点采购优质的生物颗粒原料;

并定期对锅炉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直至2018年3月26日贵局监测前所有月、季度监测结果都是保持达标的排放.

2、每月下旬为该公司锅炉的月度定期保养维护时段.该公司于2018年3月24-25日启动了锅炉月度维护保养程序,对锅炉进行了停止运行,作了全面的常规维护保养.因为刚维护保养的锅炉在刚重新燃烧时锅炉的排放物会监测数值有一定的误差与影响,所以该公司认为2018年3月26日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此次行政处罚的依据.

3、鉴于政府要求梅山工业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在2018年8月前整体搬迁原因,该公司生产线(车间)已由2017年下半年至今陆续搬离了梅山工业区,至今已完成了整体搬迁异地的90%计划,剩余10%计划在2018年7月底完成(所有生产车间已于2018年6月底完成整体搬迁异地).由于该公司员工较多,公司搬迁涉及员工经济补偿额很大(遣散费、安置费、设社保费追补....等)加上公司资金决口大,现时还有一大部分不能完全解决(目前公司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已高达800万多元,估计还要支付约200万元).但是该公司本着对社会责任的担当负责和从社会维稳角度大方向考虑,已想尽一切办法从各渠道进行融资贷款,来完善因经济补偿原因可能会造成一切的社会风险隐含.因此向本局提出两个要求:(1)安排重新采样监测的请求.(2)根据该公司实际情况和困难,减免对该公司本次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3月26日4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蒸汽锅炉废气处理后监测口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浓度均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项(3-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高技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市高技食品有限公司罚款42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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