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8-13 |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17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省内各普通高校、省招委会各主任委员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17日印发 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 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为基本原则,实现 三杜绝一减少 (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 报名第四条 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5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 第六条 高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成立由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职责和规定分别进行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 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在考生资格审查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生委员会裁决.市(州)招生委员会应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八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跨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不得两地报名. 第九条 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须在文化课统考前进行专业考试,考生专业准考证的制作与发放由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报名时,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定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制作专业准考证.制作专业准考证时,县(区)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格式打印条形码,加盖公章塑封后发给考生,考生凭专业课准考证参加全省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校考.发放专业准考证前,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检查条形码打印情况,避免错打、打印不清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考生号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6 2 年份 省份代号 行政区划代号 考试类型代码 考生序列号 科类代码 第
一、二位数为年份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
第
三、四位数为省份代码,甘肃为62;
第
五、
六、
七、八位数为我省各市(州)及县(区)国标代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详见附件13);
第九位数为考试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秋季统考,9代表中职生);
第十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 1代表文史,3代表艺术文,4代表体育文,5代表理工、7代表艺术理、8代表体育理);
中职生第十位数为专业大类代码(其中,1代表农林牧渔类,2代表医药卫生类,3代表工业类,4代表土木水利类,5代表信息技术类,6代表财经商贸类,7代表旅游服务类,8代表教育与文化艺术类);
第十
一、十
二、十
三、十四位数为考生序列号(0001-9999). 第十一条 准考证号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排.准考证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1 2
3 4
5 6
7 8
9 科类 地区、县代码 考场号 座位号 第一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1代表理科,2代表文科,3代表体育理,4代表体育文,5代表艺术理,6代表艺术文).第
二、
三、四位数为各市(州)和县(区)省标代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详见附件14).第
五、
六、七位数为考场号(001-999,其中,001-399考场为英语考生,401-499考场为民考汉考生,501-599考场为民考民考生,601-699考场为俄语考生,701-799考场为日语考生,801-999考场为其他语种考生).第
八、九位数为考生座位号,每个考场统一按01-30依次编排(尾数考场按实际考生人数排序). 第十二条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准考证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打印、发放. 第十三条 采集报名信息时,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各类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总辖区报名信息库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照顾政策项目及分值按《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14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体检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区)要分别成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3号)的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医院必须是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指定体检医院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思想觉悟,对体检项目要准确细致,坚决克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体检期间,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终检医院,对各地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 体检表条形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市(州)招生办公室,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分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收到体检表条形码后,应认真清点核对.体检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部门负责体检表条形码的粘贴工作.粘贴时,一定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规范粘贴,保证体检表扫描准确、顺利. 第十九条 体检表的扫描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各地须派专人、专车接运,防止体检表丢失、损坏等,确保体检表的安全.
第三章 考区和考点、考场设置与建设 第二十条 高考以县(区)为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标准容量为30人.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设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交通便利、安全、安静,不受外界干扰,便于集中管理和疏导,具有通水、通电、通广播、通电话的条件,同时要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场、考点办公室、试卷分发室、答题卡验收室、医务室、广播室和保密柜.高考前还应布置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域警戒线,安装无线信号屏蔽仪及相应的设备.考点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金属探测仪、身份验证仪和无线信号屏蔽仪.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点要公布考试科类及考场、医务室、饮水处、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还要公布考场编号和考生座位起止号、考试时间表、《考生须知》(详见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举报电话,并设立曝光台.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前后门畅通等条件;
考场布置要做到清洁、卫生,桌椅整齐,室内杂物和多余课桌凳以及墙上张贴的复习资料、
图表、课桌内的书本和废纸、桌面上的字迹等必须清除. 第二十六条 各考场须在考生可视范围内配备一个挂钟(直径不得小于40cm),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以北京时间为准核对时间. 各考场须配备一把剪刀(裁纸刀或刀片),用于裁剪试卷袋外的塑料膜袋. 第二十七条 考场门口要张贴考生座次表(带考生图像和准考证号),考场黑板统一书写鼓励考生的标语. 第二十八条 考场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每列间距在80厘米以上,桌口朝前,同时确保考生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考生座位号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 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点配备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考点主任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派.考点主任、副主任必须按要求履行职责(详见附件
3、4). 考点下设考务、宣传、保密、保卫、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个小组,各组组长和其成员都须选聘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纪律性强、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每个考点要设置答题卡验收室.答题卡验收室要配备足够的验收员和桌椅,以及封卡袋口所需浆糊、刷子等用品. 第三十一条 考点、考场应在开考前一天布置完毕.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指派专人对考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每科考试结束后,除监考要检查考场外,考点还应指派专人对考点周围的监管死角及可疑的人或事进行清理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点工作人员都应佩戴标志,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秩序,忠于职守,确保统考工作万无一失.考试时,监考人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各考点做好考试工作.各级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考区考点出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
考试结束后,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招生委员会和考点反馈意见(详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加强考点的建设,建好考点档案,健全考点的检查评估措施.
第四章 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试卷印制的规定
(一)高考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由省招生委员会选定印刷厂,并监督组织厂家采取全封闭式印制、分装.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厂家.印刷厂必须按照与省教育考试院签署并经过法律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条款执行印制事宜.
(二)成立由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担任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国家教育考试制卷工作.
(三)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并上报教育部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所有印制试卷入闱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普通高校印制试卷工作安全、保密、准确、按时的进行.
(五)所有有关印制试卷的流程、规定等内容严格按照《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试卷和评分参考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和省招生委员会对接送、保管试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卷接送过程中,现场不得少于二人.试卷接送专用车上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试卷(卡)以外的其他物品.各级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 GPRS或RFID等技术手段,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试卷运送到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试卷和答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