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29 |
概述 1.1建设项目特点 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是长春市唯一承担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任务的企业,公司现有1套处理能力20t/d回转窑焚烧炉系统,1套处理能力9t/d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系统,近年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量逐年上升,日收集医疗废物量过大,且高温蒸煮废物类别有限,现有设备生产能力已无法满足处理需求.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为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要求,需扩建日处理能力30t/d回转窑焚烧炉系统,与现回转窑设备一备一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受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由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现场踏查、收集有关资料,编写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及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在此深表谢意.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见图1―1. 图1―1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1.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通过工程分析及现场勘查与调研,该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问题包括:施工期产生的噪声、废水、扬尘和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营运期主要环境问题包括: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治理措施依托的可行性及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焚烧炉尾气、高温蒸煮系统及粉碎系统恶臭气体、燃油蒸汽锅炉烟气、食堂油烟、飞灰仓粉尘、水泥仓粉尘、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氨、硫化氢等废气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各种产噪设备对声环境的影响;
各种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处理措施的可行性,关注运营期的环境风险、风险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周围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根据该项目的污染特征,本着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提高报告书实用性的原则,本次环评将重点论述项目废水、废气、固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治理措施、风险分析等,对噪声、生态的环境影响予以一般性评价. 1.4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次扩产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该项目选址位于位于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隆北村张家粉房,位于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卫生防护距离800m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公众调查材料,被调查的公众对本项目无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针对本次扩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预防措施及其治理措施,并对现有工程采取了以新带老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了污染物的产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并可做到达标排放,将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次评价中提出的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后,可有效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及减轻事故发生后对环境的影响,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全部妥善处置,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本项目可行.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2016年11月7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2.1.2部门规章 (1)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
(2)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
(3)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3月1日;
(4)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7号《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3月13日;
(5)环境保护部公告第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配套文件的公告》,2015年11月1日;
(6)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环管字[2014]17号《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行规定》,2014年10月20日;
(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环函[2017]47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11月20日;
(8)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5月1日;
(9)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
(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201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2017年1月20日;
(11)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9月10日;
(12)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4月2日;
(13)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年5月28日;
(1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1日;
(15)《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4日;
(16)吉政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17)吉政发[2016]2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18)吉政发[2016]4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19)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5年12月25号;
(20)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
(21)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2010年12月21日;
(22)吉政发[2013]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23)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1日. 2.1.3技术导则 (1)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1.4评价标准 2.1.4.1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 根据吉林省地方标准《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的规定,伊通河四化桥至万金塔公路桥河段为地表水Ⅴ类水域,三家子断面、污水处理厂上游200m、污水处理厂下游1500m断面均位于四化桥至万金塔公路桥河段之间,故本次评价标准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标准.详见表2―3. 表2―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Ⅴ类标准 标准名称及级别
1 pH 6~9 GB3838―2002Ⅴ类标准
2 COD ≤10
3 BOD5 ≤40
4 氨氮 ≤2.0 (2)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质量评价标准采用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详见表2―4. 表2―4 地下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 标准名称及级别
1 pH 无量纲 6.5-8.5 GB/T14848-2017 Ⅲ类标准
2 总硬度 mg/L ≤450
3 硫酸盐 mg/L ≤250
4 铁mg/L ≤0.3
5 铜mg/L ≤1.0
6 锌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