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09
当事人:何惠芳(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珍港城山庄)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建设六马路旁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441805600234119 经营者:何惠芳 违法事实: 2018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建设六马路旁的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珍港城山庄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山庄收银台旁的经营货架上发现一些正待售的"烧烤蜜味糖浆",其生产日期均为:2016/07/02;

保质期为:2017/07/01;

均已过期.

还发现摆放有无任何中文标识的100cl的HINEVINIAGECOGNACS壹瓶、1L的Gavernac壹瓶、70cL的Gavernac壹瓶、750mL的BIN2壹瓶的酒类商品;

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进口来源手续,也未向供货商索票索证,未建立购销台账. 经查明,在该山庄待售的过期"烧烤蜜味糖浆"是该山庄的客人在2017年6月5日烧烤后留下的,由服务员收拾好后一直摆放在其收银台旁经营货架上待售;

该"烧烤蜜味糖浆"至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发现有销售记录.当事人还从外地朋友里购进了无任何中文标识的100cl的HINEVINIAGECOGNACS壹瓶、1L的Gavernac壹瓶、70cL的Gavernac壹瓶、750mL的BIN2壹瓶的酒类商品在其山庄待售.其中100cl的HINEVINIAGECOGNACS进货价为每瓶80元购进了1瓶,销售价为每瓶128元;

1L的Gavernac进货价为每瓶110元购进了1瓶,销售价为每瓶168元;

70cL的Gavernac进货价为每瓶75元购进了1瓶,销售价为每瓶138元;

750mL的BIN2的进货价为每瓶110元购进了6瓶(壹箱),销售价为每瓶198元;

其中BIN2销售了5瓶;

其余的没有销售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商品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来源手续证明.上述无中文标识酒类商品的货值合计1365元人民币,获得利润440元人民币.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受委托人谢国洪《询问调查笔录》3份;

3、《货值核算表》1份;

4、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珍港城山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谢国洪、何惠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

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0、当事人提供的听证《授权委托书》;

11、当事人提供的该山庄烧烤炉标准配置及经营货架的照片2张;

12、该山庄与鸿英副食批发部的交货证明、银行交易证明等.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酒类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票索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的货值合计不足一万,经营无中文标识酒类商品获得利润440元,也没有专门销售工具、设备,所以不予没收工具、设备. 因当事人有如下理由:能够主动改正并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上述行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向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珍港城山庄送达了(清)食药监食听告【2018】1号《听证告知书》.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珍港城山庄2018年5月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40元人民币;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烧烤蜜味糖浆"10瓶和无中文标签的100cl的HINEVINIAGECOGNACS壹瓶、1L的Gavernac壹瓶、70cL的Gavernac壹瓶、750mL的BIN2壹瓶;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处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并处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对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建立进货记录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远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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