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8-09
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期货契约」交易规则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四二一二六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八四一号函订定全文十八条;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一四七号函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五一七四九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一一二四号函修正第十五条条文、规格;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二七七五号函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五二五七八一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二一二五号函修正第十二条条文、规格;

并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五五三六一一号函同意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六五七八号函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文、规格;

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六一一六二号函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六五八五七号函准予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七二五三号函修正第十一条条文、规格;

并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一七三三九五四三号函同意照办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七三八六四号函修正第七条条文、规格;

并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期货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俾保障本契约交易之安全与公平.

第二条期货商从事本契约交易业务,除依期货交易法暨相关法令外,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本公司章则、公告及函示等办理. 第三条本契约之中文简称为「美元兑人民币期货」,英文代码为 RHF. 第四条本契约之标的为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每一契约价值为十万美元. 第五条本契约之报价以一美元为单位,采人民币报价,最小升降单位为人民币零点零零零一元.每一升降单位之价值为人民币十元. 第六条交易人得於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将原买进或卖出数量之一部或全部,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场卖出或买回,以了结契约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契约交易日与本公司营业日相同.交易时间如下:

一、一般交易时段: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约最后交易日之交易时间为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时.

二、盘后交易时段:下午五时二十五分至次日上午五时. 若有其他因素影响本契约交易之进行时,本公司得依当时状况宣布暂停交易,并於次一营业日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查. 第一项交易日及交易时间,本公司得於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之. 第八条本契约之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之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个接续之季月,共六期,同时挂牌交易;

各交割月份契约之最后交易日为各该契约到期月份之第三个星期三,到期契约於最后交易日一般交易时段收盘时停止交易,最后交易日为该到期契约之最后结算日. 前项最后交易日若为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最近之次一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视情况调整之:

一、国内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行交易.

二、遇香港财资市场公会休假日.

三、其他因素影响本契约之交易或结算. 新交割月份契约於到期契约最后交易日之次一营业日一般交易时段起开始交易. 前三项交割月份、交易开始日、最后交易日、最后结算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之. 第九条本契约之买卖申报,除另有规定外,以电脑自动撮合.撮合方式开盘采集合竞价,开盘后采逐笔撮合. 第十条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时段收盘后,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结算价计算损益. 前项每日结算价依一般交易时段之交易资讯及下列规定订定之:

一、采收盘前一分钟内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二、当日收盘前一分钟内无成交价时,以收盘时未成交之买、卖报价中,申报买价最高者与申报卖价最低者之平均价位为当日结算价.

三、无申报买价时,以申报卖价最低者为当日结算价;

无申报卖价时,则以申报买价最高者为当日结算价.

四、当远月份期货契约无申报买价及申报卖价时,则取前营业日现月份期货契约之结算价与该期货契约之结算价间差价为计算基础,而当日现月份期货契约之结算价加此差价之所得价格为该期货契约当日结算价.

五、一至四款皆无法决定当日结算价,或其结算价显不合理时,由本公司决定之. 第 十一 条 本契约各交易时段涨跌幅度,除第二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为限. 本契约各交易时段开盘至收盘前十分钟,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约成交价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涨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买进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涨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卖出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三涨跌幅度之下限者,触及十分钟后各交割月份契约涨跌幅度适用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 本契约各交易时段涨跌幅度限制适用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后至收盘前十分钟,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约成交价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涨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买进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涨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后未成交之申报卖出价格触及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五涨跌幅度之下限者,触及十分钟后各交割月份契约涨跌幅度适用前一一般交易时段每日结算价格上下百分之七. 前二项所称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约,於该契约最后交易日之一般交易时段,以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约中之次近交割月份契约代之. 一般交易时段各交割月份契约涨跌幅度适用前一盘后交易时段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放宽后之涨跌幅度.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项规定,本公司得视市场状况调整之. 第 十二 条 本契约之最后结算价,以最后交易日香港财资市场公会同一历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所公布之美元兑人民币(香港)即期汇率订之. 前项即期汇率因故未於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公布时,本契约之最后结算价依下列规定订定之:

一、以财团法人台北外汇市场发展基金会於最后交易日同一历日公布之台湾离岸人民币定盘汇率订之.

二、前揭方式无法决定最后结算价,或最后结算价显不合理时,由本公司参酌主要金融资讯系统揭露之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市场价格决定之. 第 十三 条 本契约采现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后结算日依最后结算价之差额,以净额方式进行现金之交付或收受. 第 十四 条 期货商受托买卖本契约,应於受托前按受托买卖之合计数量预先收足交易保证金,并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届至前,按每日结算价逐日计算每一委托人持有部位之权益,合并计入委托人之保证金帐户余额. 一般交易时段委托人保证金帐户余额低於维持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商应即通知委托人於限期内以现金补缴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与其未了结部位所应缴交易保证金总额间之差额.委托人未於期限内补缴保证金者,期货商得代为冲销委托人之部位.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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