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10-06 |
1 总则1.
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实行政府定价的,一般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3 程序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包括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基本程序包括:受理;
指定价格鉴定人员;
制定工作方案;
实物(实地)勘验;
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价格鉴定调查;
分析测算;
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核价格鉴定结论;
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
送达;
相关资料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
终止价格鉴定. 3.1受理.价格鉴证机构应根据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3.1.1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包括: 1.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数量;
2.价格鉴定标的描述;
3.价格鉴定目的;
4.价格类型;
5.价格鉴定基准日;
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7.委托日期;
8.联系人、联系方式. 3.1.2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 1.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2.委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1.4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3.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价格鉴定. 3.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2.2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决定. 3.3制定工作方案.价格鉴定人员应制定包括价格鉴定工作步骤、时间进度安排和技术路径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3.4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4.1勘验应有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 3.4.2价格鉴定人员可要求委托(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委托(提出)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4.3对价格鉴定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4.4勘验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4.5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4.6勘验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修改或重新出具委托书(函件). 3.4.7价格鉴定标的已经灭失的可不进行实物勘验. 3.4.8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5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必要时,价格鉴定人员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3.5.1价格鉴定人员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3.5.2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3.5.3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应要求委托(提出)方、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听证会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6价格鉴定调查.价格鉴定人员应采用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情况. 3.6.1应有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一同进行调查. 3.6.2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被调查人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6.3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如专家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咨询意见上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 3.7分析测算.价格鉴定人员应整理分析实物(实地)勘验和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数据处理,按照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的测算说明. 3.8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对价格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书面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主要内容为: 1.价格鉴定标的;
2.价格鉴定目的;
3.价格鉴定基准日;
4.价格定义;
5.价格鉴定依据;
6.价格鉴定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
8.价格鉴定结论;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0.声明;
11.价格鉴定人员;
12.附件. 对于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复杂的,可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3.9价格鉴定结论审核.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 3.9.1初步审查由承办该项价格鉴定的部门负责人主持. 3.9.2内部审核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主持. 3.10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文稿进行文本制作并签字盖章,形成价格鉴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3.10.1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发. 3.10.2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3.11送达.价格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采用一定方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递交委托(提出)方. 3.11.1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经委托(提出)方认可的送达方式. 3.11.2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提出)方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3.11.3邮寄送达的,应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委托(提出)方寄回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其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12相关资料归档.价格鉴定人员应将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的各种材料和文书进行整理,及时交给档案管理人统一保管. 价格鉴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价格鉴定结论书;
2.送达回证;
3.价格鉴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批件;
4.实物(实地)勘验记录、听证会记录、调查记录、资料、相关影像资料及必要的技术鉴定资料;
5.价格鉴定测算说明;
6.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
7.价格鉴定工作程序单;
8.其他. 3.13中止价格鉴定.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暂时停止价格鉴定. 3.13.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价格鉴定: 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中止的;
2.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提出)方协商中止的;
3.委托(提出)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3.13.2价格鉴定中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提出)方,并说明原因. 3.13.3中止价格鉴定前提条件消失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恢复价格鉴定. 3.14终止价格鉴定.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已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终止价格鉴定. 3.14.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价格鉴定: 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撤销或终止价格鉴定的;
2.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且委托(提出)方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3.14.2价格鉴定终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提出)方,并说明原因.
4 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4.1补充价格鉴定.委托(提出)方增加了与原价格鉴定相关的新的委托内容,或原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补充价格鉴定. 4.1.1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委托(提出)方新增的委托内容与原价格鉴定无关的,原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受理补充价格鉴定. 4.1.2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委托(提出)方可按价格鉴定程序委托(提出). 4.1.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包括: 1.补充价格鉴定的原由;
2.补充价格鉴定内容;
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1.4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应符合本规范价格鉴定的程序规定. 4.2重新价格鉴定.委托(提出)方对原价格鉴定有异议,或原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进行变更,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重新价格鉴定. 4.2.1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载明提出重新价格鉴定的理由. 4.2.2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原价格鉴证机构已经进行过重新价格鉴定的,不得再次受理重新价格鉴定. 4.2.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委托(提出)方可提出复核裁定以及复核裁定机构的名称. 4.2.4原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指定原价格鉴定人员参加重新价格鉴定. 4.2.5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与原价格鉴定结论一致的,应函告委托(提出)方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
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与原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出具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并载明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废止. 4.2.6重新价格鉴定程序应符合本规范价格鉴定的程序规定. 4.3复核裁定.委托(提出)方对原价格鉴定有异议,具有复核裁定职能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接受委托对原价格鉴定进行审核、裁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4.3.1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应包括复核裁定的异议范围、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材料和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4.3.2除本规范3.1.3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复核裁定: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3.按照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价格鉴定的;
4.原价格鉴定经实物勘验,复核裁定时标的已灭失或有较大改变,委托(提出)方不能说明情况的. 4.3.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3.4原价格鉴证机构应向复核裁定机构提供原价格鉴定档案. 4.3.5复核裁定应对委托(提出)方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全面复核,复核裁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鉴定结论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4.3.6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包括: 1.复核裁定的范围、内容;
2.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3.复核裁定结论;
4.加盖单位公章,并有2名以上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定人员签字. 4.3.7原价格鉴定程序符合本规范规定,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测算准确,复核裁定应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 4.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应作出新的价格鉴定结论,并撤销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机构应重新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并作为复核裁定结论书的附件. 1.程序不符合本规范规定;
2.选用方法失当;
3.采用参数不合理;
4.测算错误;
5.其他情形. 4.3.9复核裁定结论书应抄送原价格鉴证机构. 4.3.10复核裁定应符合本规范价格鉴定的程序规定.
5 方法价格鉴定方法主要有: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标的、鉴定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鉴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鉴定结论. 5.1价值价格法 5.1.1价值价格法,是指以马克思价值理论为指导,以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以部门(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加社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