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10-10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分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进贤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赣环监字〔2018〕第Z050号):总磷为0.
78mg/L,氨氮为7.92 mg/L,超过其执行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磷为0.5mg/L,氨氮为5mg/L).进贤县分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量约每天34000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8月24日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水量运行月报表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进贤县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11月29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进贤县分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年12月4日,进贤县分公司来我厅递交陈述申辩材料,称进贤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12月完成土建主体工程,2018年2月完成厂内管网及电气安装,2018年3月开始设备安装,由于新工艺、新设备调试过程存在一定困难,故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项目于2018年6月完成设备调试并开始试运行,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项目于2018年9月基本稳定达到一级A的排放标准.所以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9月开始环保验收工作,2018年10月9日进行公示,2018年11月5日公示结束,完成环保验收.省厅于2018年8月24日到进贤污水处理厂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达到一级A标准(达到了一级B标准),抽样时间处于项目试运行调试阶段,因此污水处理厂认为出水标准仍应按原标准即一级B标准执行.综上,进贤县分公司认为应免予处罚. 我厅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已要求进贤县分公司在2017年底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即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且进贤县分公司在检查前已完成提标改造工程,那就意味着进贤县分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是一级A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虽然进贤县分公司仍在调试阶段,仍然应达标排放,进贤县分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我厅责令进贤县分公司立即改正超标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 开户银行: 南昌市建行孺子支行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