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10-09 |
第一章总则22
第二章分则26
第一节产品质量类26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26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27
三、产品以假充真的28
四、产品以次充好的29
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1
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32
七、伪造产品产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33
八、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5
九、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6
十、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37 十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38 十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39 十
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40 十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40 十
五、服务业的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42 十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43 十
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44 十
八、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45 十
九、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46 二
十、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47 二十
一、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48 二十
二、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49 二十
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51 二十
四、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52 二十
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53 二十
六、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54 二十
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55 二十
八、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56 二十
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58 三
十、伪造、变造、编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59 三十
一、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60 三十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61 三十
三、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62 三十
四、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63 三十
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64 三十
六、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66 三十
七、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7 三十
八、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68 三十
九、生产者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的70 四
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71 四十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72 四十
二、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74 四十
三、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75 四十
四、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76 四十
五、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即销售的77 四十
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即销售的78 四十
七、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80 四十
八、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81 四十
九、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82 五
十、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83 五十
一、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84 五十
二、生产者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85 五十
三、生产者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86 五十
四、生产者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87 五十
五、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88 五十
六、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90 五十
七、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91 五十
八、儿童玩具生产者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92 五十
九、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93 六
十、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94 六十
一、未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96 六十
二、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97 六十
三、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98 六十
四、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100 六十
五、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101 六十
六、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102 六十
七、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103 六十
八、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104 六十
九、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05 七
十、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07 七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108 七十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109 七十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110 七十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11 七十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112 七十
六、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114 七十
七、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115 七十
八、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116 七十
九、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116 八
十、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117 八十
一、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118 八十
二、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119 八十
三、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要求120 八十
四、修理者未按照规定修理121 八十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122 八十
六、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124 八十
七、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125 八十
八、未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126
第二节标准化类127
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127
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128
三、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129
四、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131
五、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132
六、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133
七、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134
八、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它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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