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30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z2019{23号)和《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委发z2018{39号),依法厘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

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区民政局拟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工作负面事项清单,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传真:023-68830827 3.邮递信件: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秋昱,联系

电话:68086095)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z2019{23号)和《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委发z2018{39号),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经市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位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政府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改变政府对自治组织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干预式的传统做法,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机制.

二、促进依法自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对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以下简称 自治清单 ,见附件1),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规范协助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以下简称 协助清单 ,见附件2)的工作事项,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 费随事转、权随责走 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对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部门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 协助清单 的工作事项,其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部门.责任主体可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合同,开展的工作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工作的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再以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工作评价.未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纳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以下简称 负面清单 ,见附件3)的工作事项,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四、健全准入机制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从2019年起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治清单 协助清单 和 负面清单 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对接市级部门,由市级部门向市民政部门局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局会同市机构编制市委编办、市司法行政部门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批准,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镇街及区级各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严格责任落实 全市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对接市级部门,及时梳理修订政策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夯实监管责任,确保 自治清单 协助清单 负面清单 顺利施行.各区县政府要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 协助清单 的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本区县由职能部门自行承担的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行承担的事项和拟购买服务的事项;

对于拟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明确由谁购买、向谁购买以及购买服务方式.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梳理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自治清单 协助清单 负面清单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2019年X月XX日? ?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自治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5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6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八条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四条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1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16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1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1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2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依据 主管单位 备注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区民政局

2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协助做好噪声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区公安分局

3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区公安分局

4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

5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重庆市暂住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