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8-11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10月起在上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该项目位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
厨房设有1个明火炉头、1个烧烤炉等设备,烟罩面积为3平方米(烟罩投影面积1.1平方米折算为一个基准炉头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部分经静电处理排入下水道,部分未经处理排入下水道,废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本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天环责改〔2018〕B11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跟进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8〕117号);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经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上述地址的餐饮项目;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本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部门:监督管理科
电话:020-8555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