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10-15 |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4
(二)实施机构…4
(三)审批对象…4
(四)审批依据…4
(五)审批条件…5
(六)申请材料…6
(七)审批证件…7
(八)审批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审批咨询服务…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8
(二)申请…8 1.
在线申请…8 2.接收…8 3.登记…8 4.编号…9 5.出具凭证…9
(三)受理…9 1.初步审核…9 2.材料补正…9 3.受理决定…9
(四)审查…9
(五)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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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污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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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延续、变更、撤销、注销、遗失补办 ……………10
(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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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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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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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举报的处理…13
四、表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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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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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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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说明
14 附件1…15 附件2…16 附件3…18 附件4…35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变更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三)审批对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受理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3.《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7日通过)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6日通过)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办理条件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办理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纸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4、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纸质)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属于办理条件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属于办理条件规定除第一项之外的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公共网络平台可提供相关查询和网上申请.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720619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在线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通过平台印制书面申请材料.
2、接收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三楼市环保局窗口
3、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环保局总量办台账.
4、编号 在窗口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5.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变更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改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市环保局可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写出勘察意见;
核发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四)决定 主管领导通过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核,签署变更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属于办理条件第一项情形的,核发人员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许可决定需在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网址:http://lyzwfw.sd.gov.cn/lys/public/index)公开.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排污许可证发放 市环保局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市环保局政务大厅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
(六)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环保局受理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市环保局受理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受理窗口
电话:0539―8770818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
电话:0539―8770075 纸质信箱: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受理窗口.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