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10-17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4月10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2月5日我局曾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0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空港热电厂75t/h燃煤锅炉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第一次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未改正,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计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空环日罚字[2015]001号),处以罚款贰拾万元.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第二次次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再次实施了按日连续计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空环日罚字[2015]002号),处以罚款叁拾陆万元. 201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第三次复查时发现,你单位空港热电厂75t/h燃煤锅炉正在运行,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中,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小时均值仍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气监测数据查询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4 月15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113号),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空环听告字[2015]第02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保部第28号部令《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63天,此次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金额(壹万元)乘以计罚日数,共处罚款陆拾叁万元.(RMB63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空港金融街支行 户名: 天津空港经济区企事业财务结算中心 账号:
03020172093000078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