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10-13
融环评表〔2019〕46号 关于《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制品6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制品6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制品6万吨项目选址在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项目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年产铝制品6万吨.

扩建后,项目整体经营范围及规模:年产铝合金型材6万吨;

年产铝合金门窗、精加工出口铝型材2.5万吨;

年产铝制品6万吨.

二、本扩建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应实行分流.淬火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已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融元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工艺废气和粉尘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治理措施与排放高度进行治理达标排放.燃料废气经收集后,分别由12米高排气筒排放.抛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音、减震等处理,厂界噪声应达标.

4、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全部回收外售综合利用;

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第36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外运.

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厂区重点部位应采用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因污水、废物扬散、流失和渗漏问题造成土壤污染.

三、本扩建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三级标准.

2、燃料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氧化硫≤0.405吨/年;

氮氧化物≤3.90吨/年.

四、本扩建项目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本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贵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4、今后国家或地方出台涉及本项目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或对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进行调整,本项目按相关新政策执行.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4月16日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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