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10-15 |
销售方 名称购买方 名称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红字发票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税额 合计 说明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第三联,购买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