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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府办〔2017〕61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 办事处、镇政府: 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构筑科学、规范、统

一、高效的燃气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提高新区燃气行业处置突发燃气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地方法规、规章:《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等. 重要文件:《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各类城镇燃气事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防范与处置,不包含《中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中规定的内容. 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生产(不含人工煤气制气)、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燃气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燃气行业的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燃气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在市或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安监)、区公安分局等各相关部门及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展开相应工作. 权属管理,分级负责.燃气企业是本企业燃气安全经营和供应的责任主体,应积极落实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事故等级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预案体系 浦东新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处置新区燃气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新区燃气企业编制相应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燃气企业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是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燃气企业按照新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职能部门 区环保市容局是本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区燃气事故应对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区燃气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事发街道(镇)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准备;

(2)负责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燃气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4)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本区燃气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组织编制与修订本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6)动态掌握本区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传递与反馈;

(7)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拟定有关事故处理、事故赔偿等规定;

(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浦东新区公用事业管理署(以下简称 公用署 )负责具体实施本区燃气行业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4浦东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事故后,对应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视情决定组建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应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后,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市容局或区应急办的建议及处置需要,视情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较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要求,区政府协助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 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较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主要事发地区街道(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指定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一般由街道(镇)或区环保市容局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预防 3.1.1安全制度建设 (1)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域燃气安全工作开展的领导,加强安全工作平台的建设,加强宣传,定期编制区燃气行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善安全签约制度,督促燃气企业安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掌握燃气安全情况和动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

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宣传,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治理燃气设施安全隐患,严格按规定开展燃气用户的安检和隐患整改督促工作. 3.1.2预案体系建设 (1)区燃气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按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需求,及时完成企业燃气总体预案的修订,并探索专项预案和重点区域预案的编制工作. (2)区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应涵盖企业重点燃气设施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做到完整、清晰、可行.按照预案的要求,落实制度、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演练,确保预案随时可以有效启动. 3.1.3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1)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区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建立燃气行业事故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区燃气行业事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2)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3.1.4专业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1)区燃气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区液化气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南北两个平台的规范运作水平,指导具体承担燃气企业做好区范围内的社会性液化气事故的前期处置,做好信息记录、归档、报送和分析统计工作. (2)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明确的响应时间,具备一定的专业抢救设备,并在抢救能力不足时与其它燃气企业建立互助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处置措施的及时、有效.燃气企业应做好本企业燃气事故的信息记录、归档、报送和分析统计工作. 3.2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浦东新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警发布与级别调整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住建委负责视情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市住建委建议由区政府发布的,区政府视情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环保市容局报区政府、市住建委同意后,视情发布. 根据燃气事故预警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一旦风险消除,及时解除预警,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4预警响应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区环保市容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工作. 预警由区政府或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区应急办、环保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及街道、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1)与市燃气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市燃气管理部门在动用市级备用气源,指令市级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积极加强检查等方面给予支持;

(2)视情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

(3)协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检,组织相关应急人员、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环保市容局报告.区公安分局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转送区环保市容局. 公用署受环保市容局的委托,负责接受及处理燃气行业事故信息. 4.1.2 公用署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研判低于Ⅳ级B类燃气事故的,按照普通燃气事故(或事件)处理,进行登记,并于当月底前将汇总记录报区环保市容局. 研判属于Ⅳ级B类及以上的燃气事故,公用署进行登记的同时,立即向区环保市容局报告. 4.1.3 区环保市容局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研判属于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燃气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市建交委. 研判属于Ⅲ级(较大)和Ⅳ级A类燃气事故的,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 4.1.4 Ⅲ级(较大)以上(含Ⅲ级)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相关燃气企业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市燃气管理处、区公用署书面报告情况,并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1)首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即时处置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续报内容: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终报内容: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4.2先期处置 4.2.1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街镇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公安(消防)、科经(安监)、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的前期处置工作. 4.2.3公用署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气源信息不明或气源为液化气的,立刻通知区液化气应急处置平台,要求组织专业队伍、设备等赶赴现场进行情况调查和前期专业应急处置.气源为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若权属燃气企业明确,立刻通知相关燃气企业;

若不清的分别通知市燃气浦东销售公司或南汇天然气公司进行情况调查和前期专业应急处置. 根据前期调查人员的反馈,公用署及时通知燃气事故相关燃气企业及时赶赴现场. 先期燃气专业调查人员与相关燃气企业交接完成后,才可撤离. 4.2.4 各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事故专业处置的主体,应根据运营范围和设施属性,负责迅速启动企业预案,组织专业队伍、设备等赶赴现场进行抢修.以优先解决居民用户的燃气供应为原则,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将燃气事故相关信息报告区环保市容局及相关部门. 各燃气经营企业和应急平台处理队伍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4.2.5区环保市容局协助区政府、区应急办,及时协调相关燃气企业进行事故先行处置,沟通事故进展,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根据燃气事故分级,区燃气事故处置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具体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A和Ⅳ级B.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Ⅰ级、Ⅱ级燃气事故的响应由市统一进行.在市委、市政政府的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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