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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1. 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 法律精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生存权、发展权是基本的民生权利,而要保障这些民生权利实现,法治是必由之路.2012 年12 月,习近平同志在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既突出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又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这些建立在民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基础上的庄严承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的时代正在到来,这个时代是公民社会的权利本位时代,只有我国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人民在法治的阳光下才会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这彰显了广东省政府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权利、以人为本的为政理念,获得了村民的心理认同,为工作组和村民开展对话协商奠定了基础,最终圆满地解决了此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在解决乌坎事件中,碰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村民委员会对2009 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违法问题的不满.依法处理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12 年3 月处理乌坎事件的省工作组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认定上一届选举整体无效,同时依法重新组织选举,这一切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法理探微 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他是有很高幸福指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各http://www.51wendang.com/doc/5024f906be501974f24d071bc09e04bfb7ae3879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不打折扣,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娱乐方式而不被干扰. 在现代公民社会,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就是最大的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利就是幸福的代名词.而要获得确定的、可持续的幸福生活,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成为现代公民社会之一员,获得公民的资格以及公民的秉性和资质.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发育成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公民社会时,在个体追求幸福的普遍权利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幸福只能是自上而下被一点一滴给予甚至施舍的,它不可能是普通百姓发自内心的幸福.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获得幸福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李克强总理强调让老百姓过甜日子,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己任,深怀公仆意识,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收获民意、赢得民心.法律指南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十四条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2. 宪法,让老百姓更有尊严 法律精要 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张纸上写了什么、怎么写的,不仅决定着我们国家人民民主发展的程度和政治文明的水平,也决定着每一个老百姓具体权利实现状况、个人的自由度和 尊严的实现程度.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拓展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度和深度,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让老百姓在宪法的呵护下生活得更加自由,更有尊严.首先,宪法肯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的尊严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的尊严寄寓着平等的要求,它一方面促使社会公平、公正,减少弱者的数量;
另一方面,它强调即便身为弱者,也拥有和别人同样的尊严与地位.我国宪法肯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正是对个体尊严充分尊重http://www.51wendang.com/doc/5024f906be501974f24d071bc09e04bfb7ae3879的体现.其次,宪法肯定了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并明确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俗话说,手中有粮,心里不慌.物质财富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一个人生活得有尊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可以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也为老百姓享有权利和自由,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 再次,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老百姓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着干部捆在机关里,工人捆在工厂里,农民捆在土地上的局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老百姓从外出打工、经商到出国留学、兴业,流动性大大增加,自由度大大提高.加之现代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更为老百姓的自由插上了翅膀,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自由度. 最后,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对人权尊重与保障的坚定立场和崇高职责的最高层次的宣示与承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必然产生高层次的需求.我国宪法在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和夯实其实现基础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宪法权利的实现扫除了观念上的障碍,在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为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老百姓有尊严的重要保障.
2015 年5 月1 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方面可以敦促政府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克制住权力的任性冲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每一个公民建立起信奉法律、尊重法律、依法维权的观念.该法的修订彰显了从权本位到法本位和官本位到民本位的正义回归,是法治的一大进步.陈鸣明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是对这一法条的践行,值得点赞.只有出庭应诉的官员越来越多,人们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 法理探微 公民的尊严体现了人的最基本价值,它是公民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丧失了尊严,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都会因此丧失意义.正如当代西方学者所言:人格尊严既非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http://www.51wendang.com/doc/5024f906be501974f24d071bc09e04bfb7ae3879造并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有鉴于此,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是宪法的立宪原理,自由人的人格和尊严是宪法内部秩序中最上位的价值. 而我国宪法中的尊严概念相对于西方,又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国宪法的尊严概念具有超越个体权利的道德深度.西方自康德之后,尊严就成为个人权利的最强表征,成为一种利益资格的最佳证明,西方世界从而也将尊严禁锢在封闭的个体人格范围之内.然而,中国儒家则赋予了尊严与天地普遍精神相连的正气,将超越于个体人格的天地精神与人自身的气节相通.在这里,尊严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不可放弃的个体权利,更是一种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道义担当.因此,我国宪法上的尊严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责任、奉献、担当乃至牺牲,而要实现这种道德潜能就必须要求国家尊重人之为人的资格,辅助实现人格的自我修炼和自我完善.其次,我国的尊严概念具有强烈的民本思想基础,是个体人格对国家权力的超越.因为个体君子人格的养成必须建立在国家尊重、承认公民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规定正是这种法治理念的体现.我国宪法用60 多年时间逐渐融化2000 多年封建制度冰封的人治传统观念.如今,宪法意识在中国普通民众的生活中日益被激活.通过宪法的实施,要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到宪法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让人们在宪法的阳光下获得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法律指南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 权利边http://www.51wendang.com/doc/5024f906be501974f24d071bc09e04bfb7ae3879界:公民行使权利不得逾越的围墙 法律精要 权利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彰显和权利张扬的时代.然而,在行使权利时,公权和私权、私权和私权却经常发生碰撞与争夺.因此在我们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公民权利边界意识的具备显得尤其重要.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我国法律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要;
另一方面又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禁止权利人超出这些界限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之所以要对公民权利设定边界是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总是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人享有权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权利主体明确各自的权利空间,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所谓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即如果个人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追求自身权利的时候就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