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10-17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此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8日 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坚持 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的原则,按照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有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主要目标.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
二、构建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临床需求,设置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并进行动态调整,适时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项目编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会同省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
(四)适时增补医疗服务新技术项目.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会同省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
(五)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应根据医疗机构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情况及医疗技术创新发展、财政保障投入和医保承受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公布.(省物价局牵头;
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牵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七)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八)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方式改革.在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临床路径明确、并发合并症较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并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方式改革.(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九)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统筹利用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政策以及规范诊疗行为、药品、耗材招标采购等腾出的空间,重点提高诊查、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检查类价格,医用耗材计入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另行收费,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省物价局牵头;
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健全和完善医疗机构分级定价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制定价格,体现优质优价,健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低向高的价格体系,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为实施分级诊疗提供支持.(省物价局牵头;
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一)完善价格扶持和救助政策.对儿科、产科以及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特殊专科,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作适当倾斜扶持.对贫困人群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床位费减半,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创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十二)涉及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配套的重大价格改革方案,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实施.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管,按照到2020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要求,适时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价格调整方案,稳妥有序疏导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省物价局牵头;
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十三)鼓励支持医疗技术创新,授权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对按照全省医疗服务项目设置规范申请项目编码后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授权开展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价格.(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牵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四)鼓励民族医创新发展,授权各州、市制定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对现行中医类未涵盖的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授权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州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医疗服务项目设置规范,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编码后制定价格.(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期间,授权各州、市制定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并注重完善州市、县两级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价格改革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省物价局牵头;
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构建有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三医联动机制 (十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深化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积极探索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推行 两票制 等招采改革措施,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加快推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七)提高医疗保障,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医保报销政策应与价格政策加强衔接配合,做到同步研究、同步出台、同步实施.统筹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不因价格调整增加患者医疗费用总体负担.及时公布医保政策信息,进一步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责任,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财政保障机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逐步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补助.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均衡发展.在统筹分配公立医疗机构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建立补助资金与合理控费、绩效考核挂钩的奖励约束机制.(省财政厅负责)
六、构建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机制 (十九)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名单及级别,并按年度进行更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省物价局配合) (二十)实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将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偿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一)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1年.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执行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同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报备.(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医药费用监控.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费用监测和考核机制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