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10-17 |
附件:1. 昆明市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实施方案 2. 云价价格〔2018〕101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昆明市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 的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1号)要求,结合昆明市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实施方案:
一、清理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各地要认真清理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
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过户手续费、磁卡补卡费、复电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严格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取消.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昆明供电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二、检查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理退费政策执行情况 对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电网清退费工作执行到位.检查重点:一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45号)规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全部退还用户.二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44号)的规定,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免收政策;
三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8号)规定,落实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50%的政策.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昆明供电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要求,我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电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实现我市一般工商业用户全部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责任单位:昆明供电局.
(二)对于终端用户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电网企业应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与终端用户直接结算电费.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昆明供电局.
(三)对暂不具备直接供电、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计量电费金额.具体要求如下: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按相应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量表,峰谷分时电量表安装和安装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为预付费卡表、暂无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可按该转供电主体上一年与供电企业实际结算的平均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上一年实际平均电价标准由供电企业测算,报属地发改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并向用户公布.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3.转供电主体的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将上述费用分摊到电价中或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4.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2018年8月1日至10日,为确保完成我市一般工商业清理电量1.76亿千瓦时的要求,根据我市电网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发改局报送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的名单,市发改委统一汇总后移交昆明供电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 ――2018年8月11日至20日,昆明供电局按照转供电主体名单,提供并公示转供电主体上一年度用电量、实际平均电价信息. 责任单位:昆明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2018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进行文件公示、媒体宣传,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组织转供电主体填报自查清理表,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规范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昆明供电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2018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督促检查.市发改委要开展专项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转供电主体是否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是否与目录电价绑定收取其他费用、是否随意分摊相关运行服务费;
以及当地供电企业是否将降价措施执行到位、是否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是否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是否公布上一年转供电主体的实际平均电价等行为,限期结束仍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对外公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配合单位:昆明供电局. ――2018年10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了解一般工商业用户是否有降低用电成本的切实获得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发改委将对各县(市)区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不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是否按要求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清理目标是否按时完成,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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