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0-19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规〔2017〕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及殡葬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殡葬延伸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指殡葬服务单位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服务等,具体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当地实际设定. 第五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延伸服务及公墓价格、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六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其中,殡葬服务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殡葬基本服务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群众承受能力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属于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殡葬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向当地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殡葬基本服务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群众承受能力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垦、森工系统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并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投入等情况从严核定. 第九条 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分别核定.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费是指将遗体从委托人指定地点接运到遗体存放地点(或火化地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抬尸人员和驾驶人员的人工费用、接运车辆燃油消耗费用、车辆消毒及车辆折旧维修费用等. 核定遗体接运费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

(二)遗体存放费.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存放间管理人员人工费用、存放间(及存放设施)折旧维修费用、用电消耗费用等. 核定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天"为计费单位.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按1天计算.

(三)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火化人工费用、火化间及火化机折旧维修费用、油电燃气消耗费用等. 核定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骨灰寄存管理人员费用、寄存室折旧维修费用、用电消耗费用等. 核定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 第十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不同,核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需求.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设置和提供普通档次的殡葬基本服务,以保障普通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十一条 按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应当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减免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本单位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减免政策、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议;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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