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0-15
黑龙江亿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器租用服务续约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网站: 乙方:黑龙江亿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孙甲子 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9号 邮政编码:150060 联系人:传真:0451-55518860 联系

电话:电子邮件: @cnhlj.

cn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平房支行 网站:www.cnhlj.cn 户名:黑龙江亿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3500

0801 0900

1066 806 基于 与黑龙江亿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合同,合同有效期即将到期.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续约 年,其他条款不变,仍按原合同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有效期续约壹年,即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纳续约费用 元(大写: 元整 )

3、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任何纠纷,按原合同规定处理.

4、IP为:

5、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期间,如发现服务异常或其它可能导致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甲方工作人员或任何使用的第三人均应在发现时24小时内立即报告乙方,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即时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黑龙江亿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信息源责任方,甲方在接入乙方IDC网络前,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本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 禁止服务器转租,禁止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三、承诺我是该产品最终用户,不对该产品进行转租.

四、 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跳转或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如发现以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九)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必须向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二十二条之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 备案,非经营性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备案信息真实有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甲方如果私自发布未备案网站或超出备案范围提供服务,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由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业务合同内容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果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八、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接入乙方网络的所有互联网站及WAP网站的的详细备案信息,当网站主体及接入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备案并通知乙方.如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应及时整改,在甲方整改不利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入服务,协助甲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备案信息准确性的规定进行整改.

九、甲方不得利用或借助乙方的语音中继及网络等资源非法提供VOIP网关或中转服务.

十、甲方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甲方应对所开展业务资质、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因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十

一、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有权对甲方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就不适宜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如甲方拒不配合,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由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十

二、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乙方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网的安全. 十

三、若甲方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中止合作业务或解除合同,追究信息源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方签署后生效,并纳为相关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人:(签字)法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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