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0-15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字〔2016〕17号 关于公布《2015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6〕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2015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及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 收费项目 )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收费项目. 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监管系统上报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发文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在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做好我市《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物价部门应依据新的《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变更;

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涉及取消、变更收费项目的单位,清理缴销票据,违规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原《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苏财综字〔2015〕22号)废止. 附件:1.《2015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1 2015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备注一外事

1 护照费 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2013年1月1日起免收护照费(含加急费)(苏财综〔2013〕1号) (1)护照 因公护照50元/本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苏价费字〔1993〕第100号、苏财综(93)115号 国家公布项目 (2)护照加急 25~40元/本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苏价费字〔1993〕第100号、苏财综(1993)115号,财预〔2003〕470号 国家公布项目 二 物价

2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收费 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标准,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750元;

1~10万的,1000元;

其余按鉴定金额的1.4%~0.04%分档费率累进制计费;

机动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鉴证,可以按鉴证标的额的5%计费;

刑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

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 国家 缴入 国库 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10〕73号 国家项目名称为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三 教育

3 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国家 财政 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号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苏府办〔2006〕65号,苏府办〔2006〕142号,苏价费字〔2015〕94号4义务教育收费 国家 《义务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4〕7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 公办学校住宿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8〕288号5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301号、苏财综〔2009〕49号,苏价费〔2011〕115号、苏财综〔2011〕8号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1)学费 省级重点中学850元、市级重点中学650元、一般普通高中500元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 国家公布项目 (2)寄宿生住宿费 住宿费100元/学期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号 国家公布项目 (3)择校费 苏南、苏中地区不超过3万元、苏北地区不超过2.5万元 财政 专户 苏教财〔2003〕39号、苏财综〔2003〕56号、苏价费〔2003〕153号,苏教财〔2004〕53号、苏财综〔2004〕90号、苏价费〔2004〕316号,苏教财〔2015〕11号2015年秋季学期起,苏州停止招收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

6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2〕369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4〕158号、苏财综〔2004〕42号,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综〔2004〕50号,苏价费〔2004〕192号、苏财综〔2004〕60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财规〔2012〕36号 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1)职业高中 学费 详见文件 财政 专户 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规〔2012〕36号 国家公布项目,苏财规〔2012〕36号:2012年秋季学期起免收(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住宿费 详见文件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2〕369号,苏价费字〔2007〕154号 国家公布项目 (2)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公布项目,苏财规〔2012〕36号:2012年秋季学期起免收(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住宿费 详见文件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2〕369号,苏价费字〔2007〕154号 国家公布项目 (3)中专校举办的夜中专、函授收费 1000~35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 函大、夜大培训费 .参照成人中专校收费 (4)电视中专校收费 2100~31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参照普通中专校收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的,可按每生不超过180元内双方协商提取学费标准 (5)中专校举办的

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 4700~68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14〕136号 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7 公办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专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价费〔2011〕379号(1)成人高校 学费 全脱产本科3400~4800元/学年、专科3100~4500,半脱产本科2000~3200元/学年、专科1700~2800元/学年,国家 211工程 和示范院校可上浮10% 财政 专户 住宿费 500~15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2)成人中专校 学费 1000~35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住宿费 4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3)函授类学费 本科2000~3200元/学年、专科1700~2800元/学年、中专1000~18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4)普通高校、中专校举办的夜大学、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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