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10-16
上海塘南实业公司 3.

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7日下午13时左右,位于沪太支路566弄2号的上海塘南实业公司旧仓库拆除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区政府《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上海塘南实业公司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事故开展了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书证、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塘南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塘南公司),注册在上海市沪太支路615弄28号,法定代表人孙嘉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方式为代购、代销、批发、零售、服务、生产,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五金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等、生产加工金属结构件.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基础台账缺失,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较为混乱.

(二)工程项目承发包情况 2014年春节前,塘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孙德林委托曾在塘南村地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邬兵兵找人把沪太支路566弄2号的本公司两处旧房拆掉.邬兵兵随即联系在彭越浦楔形绿地内以上海金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房屋拆除工程的邹绪术,并与孙德林约定一起来到旧房拆除现场.孙德林、邬兵兵、邹绪术三人商议由邬兵兵负责联系挖掘机,邹绪术负责安排施工人员拆房,挖掘机费用由塘南公司支付,拆房工程款以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折抵,塘南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工程款.后因节前无法联系到挖掘机,旧房拆除施工一直未进行.直至事故发生,塘南公司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沪太支路566弄2号本公司两处旧房拆除施工书面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4年3月7日上午,邹绪术带领邹绪安、邹方安等5名施工人员进入沪太支路566弄2号的旧房拆除工地,分两组进行一幢旧仓库及一幢居住房的拆除施工.下午13时左右,邹绪安、邹方安、何运成等三人通过竹梯攀爬上旧仓库屋顶,邹绪安在屋顶南侧拆除椽子,邹方安、何运成在屋顶北侧拆除椽子.13点30分左右,邹绪安脚下的一根椽子突然断裂,导致其从约6.2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地面.何运成、邹方安见状立即大声呼救,邹绪术闻声立即跑到旧仓库内,发现邹绪安背朝上趴在地上,便将其抱起观察,发现其仍有呼吸并嘴里往外大量吐血.邹绪术见状先打电话告诉儿子邹家清,然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后到将邹绪安送同济医院抢救,邹家清驾车与邹绪术跟在救护车一起赶到医院.虽经同济医院医护人员全力救治,邹绪安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0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一人,死者邹绪安(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重庆市开县白桥镇白桥村7组18号,身份证号512222196610062195),工程承包人邹绪术所雇佣的拆房施工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约人民币130万元,主要包括支付死者家属的补助金、抚恤金和丧葬费,事故善后处理事务性费用、司法鉴定费用以及罚款等.

四、现场勘查及司法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位于沪太支路566弄2号(彭浦加油站西侧,龙潭工业园区东侧,新华书店仓库北侧,曹安水产批发市场南侧)一处旧房拆除工地内.工地南侧大部分旧房已拆除,北侧一幢仓库旧房正在拆除中.该仓库分南北二跨,每跨房屋面积约为118平方米,采用 人 字型简易角钢屋架结构,屋架最高处距地面约6.8米.南片屋架上有6根桁条,每根桁条间距约为0.8米,桁条上安装椽子,屋面铺设的瓦片油毛毡和大部分椽子都已拆除.南片屋架上距西墙约3.8米第二与第三根桁条之间的一根椽子断裂,距椽子断裂处垂直高度约6.2米的地面有一滩直径约为0.5米左右血迹,离血迹约1.5米的东北方向有一顶印有金新公司字样的黄色安全帽.

(二)司法鉴定情况 根据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法医学尸表检验》标准GA/T149-1996对邹绪安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尸体检验发现:死者额面部左侧皮肤擦挫伤,鼻腔及左侧外耳道积血;

左肩峰皮肤挫伤,双侧胸腔积血;

右侧上、下肢多处皮肤擦伤,右前臂尺、桡骨下段骨折,左大脚股骨下段骨折.上述损伤处轻内重,具有高坠伤的特征,其中头、胸部损伤严重,构成致命伤.鉴定意见:邹绪安符合高坠致头、胸部损伤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高处作业缺乏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搭设施工脚手架;

未安排高处作业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人员高处作业缺乏个体安全防护装备. 间接原因 (1)施工人员未经拆除作业安全技术培训,不具备拆除施工安全资格,不懂高处作业安全自我保护知识,安全责任意识极为淡薄. (2)施工队伍未取得建筑物拆除施工资质,缺乏必要的建筑物拆除施工设备和装置,施工管理人员缺乏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未制订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物拆除施工资质的个人,采取以废旧建筑材料折抵全部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未提供确保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对拆除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上海塘南实业公司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因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邹绪术,旧房拆除施工承包人,在建设单位要求采用机械拆除的情况下,邹为急于获取可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擅自安排未经拆房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进入旧房拆除工地,既未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又未向施工人员提供高处作业个体安全防护装备,冒险采用人工方式拆除旧仓库用房,直接导致发生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因此,邹绪术应当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孙德林,中共党员,塘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在组织沪太支路566弄2号旧房拆除施工过程中,擅自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物拆除施工资质的个人,并且未及时向施工承包人提供确保安全施工所需费用,致使施工承包人为获取可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而采取简易人工拆除施工方式;

对拆除作业施工现场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最终导致发生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因此,孙德林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彭浦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分别予以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孙嘉新,中共党员,塘南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建立建设项目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将旧房拆除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物拆除施工资质的个人以及未向施工承包人提供确保安全施工所需费用的事故隐患,直至发生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因此,孙嘉新应当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建议由彭浦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分别予以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塘南公司在组织旧房危房拆除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拆除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物拆除施工资质的个人,采取以废旧建筑材料折抵全部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未提供确保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对拆除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直至发生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因此,塘南公司应当承担事故单位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塘南公司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各种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不规范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限期整改,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2、塘南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三个月之内接受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彭浦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针对辖区范围内新建及拆除工程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对限额以下建设(拆除)施工工地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镇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态势,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地区社会稳定. 上海塘南实业公司 3.7 邹绪安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1、调查组的组成 调查组组长 闸北区安监局 调查组成员 闸北区安监局 闸北区监察局 闸北区房管局 闸北区总工会 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2、事故现场示意图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表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