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10-17 |
913403005872160458 赵启国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沛县兴达米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包装袋《鉴定书》,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 玉香河牌御皇贡东北珍珠米 大米包装袋不是该公司印制的,该公司也从未使用过此种包装袋.
当事人经营虚假标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的规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蚌埠市徽商银行营业部 蚌山区食药局2018-4-20 (蚌山)食药监食罚〔2018〕9号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蚌埠市祥泰商贸有限公司
913403007865000000 王玲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蚌埠市徽商银行营业部 蚌山区食药局2018-4-25 (蚌山)食药监食罚〔2018〕
10 号 蚌埠市蚌山区华联食品店(丁敏)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 蚌埠市蚌山区华联食品店(丁敏) 92340303MA2RJ53366 丁敏 2018年4月4日,蚌山区食药局青年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198号 蚌埠市蚌山区华联食品店 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货架上摆放销售的 上珍果 盈盛上珍红糖,其外包装标注有:食品名称:上珍红糖(赤砂糖);
配料:白砂糖、水;
产品标准代号:QB/T2343.1;
生产日期:2017/10/14;
净含量:318克等内容.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售出该商品3袋,违法所得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1、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上珍果 盈盛上珍红糖7袋;
2、处以罚款5002.4元,上缴国库.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蚌埠市徽商银行营业部 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5-30 (蚌山)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燕山乡岗北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药案 燕山乡岗北村卫生室
340311196305151610 周杰 2018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药房进行检查,在其药房内的药柜上发现3种过期药品.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吲哚美辛肠溶片一盒,有效期为2015年4月11日至2017年03月,进价1.5元,售价1.7元;
保泰松片一盒,有效期为2015年02月02日至2017年01月,进价6元,售价7元;
盐酸地芬尼多片1盒5板,有效期为2015年03月05日至2017年02月,进价19元,售价20元.货值金额28.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二款第
(三)项的规定,属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蚌埠市徽商银行营业部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9 (蚌山)食药监食罚〔2018〕 12号 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蚌埠市蚌山区大骨头酸菜鱼餐厅万达店
340303600233305 孙超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没有有标签的食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蚌埠市徽商银行营业部 蚌山区食药局2018-6-8 (蚌经)食药监食罚[2018]26号 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市府广场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市府广场店 91340300MA2P1C8G38 赵启国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主动缴纳罚款;
15天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 (蚌经)食药监食罚[2018]33号 蚌埠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蚌埠润瑞商业有限公司
340300400004631 冯建萍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鸭腿 没收标签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主动缴纳罚款;
15天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 蚌高食药监药罚[2018]1号 蚌埠市高新区兴中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蚌埠市高新区兴中堂大药房
340393600104831 王旭 销售劣药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9日 蚌高食药监食罚[2018]5号 蚌埠市禹会区祥瑞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蚌埠市禹会区祥瑞商店
340304600036594 李文忠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日 蚌高食药监食罚[2018]6号 蚌埠市高新区童童快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蚌埠市高新区童童快餐 92340300MA2RCBK24B 桑亚运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4日 蚌高食药监食罚[2018]7号 蚌埠市高新区捷润名烟名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蚌埠市高新区捷润名烟名酒店
340393600117186 王婕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3日 蚌高食药监食罚[2018]8号 蚌埠市高新区山如上海汤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蚌埠市高新区山如上海汤包店
340300600140734 曹三如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罚款.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1日 蚌高食药监妆罚[2018]1号 蚌埠布谷鸟杂粮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蚌埠布谷鸟杂粮贸易有限公司 91340300MA2NKC206P 温国凤 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3日 蚌高食药监妆罚[2018]2号 周景杰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周景杰
340304600032685 周景杰 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账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400162890805010710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3日 (蚌高)食药监食罚〔2018〕9号 刘尹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刘尹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蚌埠开发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7 固食药监食罚z2018{183号 陈艳采购食品未查验 陈艳 陈艳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4日,采购标称东莞市粤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萝脆皮蛋卷食品4公斤,在店内销售经营,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被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3月19日检查发现,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
2.警告.2018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当事人店抽查了待销的标称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虎饮料食品,当事人采购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固镇县农业银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固食药监食罚z2018{184号 李兵采购食品未查验 李兵 李兵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4日,采购标称东莞市粤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萝脆皮蛋卷食品4公斤,在店内销售经营,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被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3月19日检查发现,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
2.警告.2018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当事人店抽查了待销的标称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虎饮料食品,当事人采购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