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10-19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 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 1. 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
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
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
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 2. 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
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
嵌入式网络技术;
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
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
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
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技术;
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
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
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
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
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
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
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支撑技术;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技术等. 4.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翻译技术;
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
文字手写/语音应用技术;
多语种应用支撑技术;
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
字库管理技术;
支撑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研究的相关技术;
支撑书法及绘画研究的相关技术;
语言、音乐和电声信号的处理技术;
支撑文物器物、文物建筑研究的相关技术;
支撑文物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相关技术等. 5. 图形和图像处理软件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
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
多通道用户界面技术;
静态图像、动态图像、视频图像及影视画面的处理技术;
人机交互技术;
裸眼3D内容制作技术;
3D图像处理技术;
3D模型原创性鉴定技术;
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
虚拟现实与现实增强技术;
复杂公式
图表智能识别转换技术;
位图矢量化技术和工程文件智能化分层管理技术;
实现2D动画和3D动画的自主切换和交互技术等. 6. 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
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
基于3D和动态多维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技术;
面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空间数据库构建技术;
电子通用地图构建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GIS)行业应用技术等. 7. 电子商务软件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构建技术;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事务处理、支付服务等支撑与应用技术;
行业电子商务、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支撑与协同应用技术等. 8. 电子政务软件 电子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构建技术;
电子政务流程管理技术;
电子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
电子政务决策支持技术等. 9. 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
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
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
基于大数据和知识管理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
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企业资源协同管理技术;
跨企业/跨区域供应链/物流管理技术;
个性化服务应用技术;
商业智能技术等. 10. 物联网应用软件 基于通信网络和无线传感网络的物联网支撑平台构建技术;
基于先进条码自动识别、射频标签、多种传感信息的智能化信息处理技术;
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与处理技术;
物联网行业应用技术等. 11. 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 虚拟化软件;
分布式架构和数据管理软件;
虚拟计算资源调度与管理软件;
云计算环境下的流程管理与控制软件;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分析、个性化推送软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
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软件;
人工智能技术等. 12. Web服务与集成软件 Web服务发现软件;
Web服务质量软件;
Web服务组合与匹配软件;
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软件;
服务总线软件;
异构信息集成软件;
工作流软件;
业务流程管理与集成软件;
集成平台软件等.
(二)微电子技术 1. 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辅助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和工艺设计技术. 2.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设备技术;
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CPU、DSP等设计技术;
面向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用于新一代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