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10-19 |
一、燃煤发电厂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燃煤发电厂试生产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燃煤发电厂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贵州省燃煤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燃煤电厂,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
(三)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四、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燃煤电厂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五、《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可以排污的法定凭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试生产燃煤电厂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六、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七、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贵州省燃煤电厂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三)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年审管理需要的其它材料. 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的审查.对年审合格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附件:
1、《贵州省燃煤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贵州省燃煤电厂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
3、燃煤发电厂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附件一: 贵州省燃煤发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环保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废气种类 项目类型 新建项目() 现有项目() 改扩建、技改项目() 废气处理工艺 其他注:()划√选定, 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贵州省燃煤发电厂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审查年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申请单位相关材料 序号 名称是否缺漏 缺漏等原因说明
1 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2 排污许可证副本
3 其他
三、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