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10-22 |
一、补偿范围及要求 1.
本补偿标准未包含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通过委托评估等方式向咨询机构获得物价、人工、运费等市场价格信息. 2.市辖区内实行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的,可按8000元/亩(不含农林间作费补偿)标准支付,由各区政府、管委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掌握使用.征用土地上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大面积经济林、苗圃、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情况的,据实补偿. 3.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或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以前已补偿过的不再追溯.
二、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房屋新旧程度按补偿标准给予±10%的浮动补偿. 2.房屋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浮标准. 3.房屋檐(层)高在2.2米以上为正式房屋,简易房标准檐高2.5米,住房标准檐2.8米,房屋高度增减按同类补偿标准相应增减补偿费. 简易房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3米,每平方米增减5元补偿费. 住房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10元补偿费. 地下室比标准层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100元补偿费. 4.顶未上全房屋,墙高在0.5米(不含0.5米)以下者,按房屋基础计算,每平方米补偿15元.墙高在0.5米(含0.5米)以上者,每增高0.5米,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费3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费40元.超过2.5米(含2.5米)高的一律按正常标准给予补偿(见附件1). 5.正式房屋折迁补偿36个月房租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 6.房屋凡无门窗、损坏严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同类标准的50%补偿.违章建筑责令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7.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照迁入迁出计算,每户(含4人)每次80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200元. 8.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三、小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管理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挖形成的地面上或地面下的附着物,在征用土地时一律无偿拆除或填埋,不予任何补偿;
凡经过批准、有同级部门证明的,按正常标准给予补偿(见附件1). 小型附着物包括厕所、猪舍、鸡舍、水管、照明线等的补偿费,按正式房屋补偿费的7%计算.
四、树木补偿标准 1.在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外的耕地上种植普通用材林、绿化林(杨树、柳树、槐树、榆树、椿树等)、果树(苹果、梨、桃、柿、杏、枣、石榴、葡萄、花椒等)等树木,或同一地块内种有不同树种,按附件1中规定的株数和标准补偿.超过规定株数形成林木用地,并经林业等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执行. 2.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是经政府批准的城市经济发展建设控制性用地,该区域内土地上间种粮、棉作物及树木的,不论何种树木、苗木,不论株数多少,一律按每亩1500元农林间作费补偿. 未经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单纯种植树木、苗木而形成用材林、经济林、苗圃的树木、苗木用地,不论密度大小,不论何种树木,按土地亩数和种植在该地上的年限补偿.种植在被征地块上1―6年内、胸径或主干中径在10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2600―2800元;
7年以上、胸径或主干中径在11厘米以上,每亩补偿2900―3200元.被征地块上的树木、苗木由种植者自行处置. 对于在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经过批准的种植树木、苗木而形成用材林、经济林、苗圃、花卉用地,按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执行.
五、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2.废井、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4.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土地整治、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的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圆锥形砼杆按附件1中的水泥杆标准计算,方形砼杆按附件1中水泥杆补偿标准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按2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应补偿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占用其他地按所在地块应补偿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4.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土地整治、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的电力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七、坟墓补偿标准 包括迁葬工、料、运等相关费用.
八、沼气池享受国家政府补贴的,扣除补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