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10-22 |
97号 童话 联合幼儿园,以下简称 买方 , 根据章程法定代表人为吉奇金娜・叶琳娜・瓦连京诺夫娜经理,根据2008年2月6日第392号市政合同,签订本合同如下: 合同对象 1.
1卖方按照附件1中明细表规定的食品数量、附件2中规定的支付期限按期供货.附件1和附件2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买方负责核对商品质量及数量后接收货物,并根据合同规定价格进行付款. 2.质量及完整性 2.1所供货物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标准化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条件.食品质量应由质量合格证书、卫生证书和兽医证书证明之. 2.2交货同时卖方应转交给买方相关文件(品质证明书等) 3.货物接收程序 3.1卖方根据买方提交的经双方商定的申请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普利什文大街4号. 3.2货物的内外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条件. 3.3货物交接要签订货物交接证书并由双方自交货起三天内签字.每批供货应有如下随货单据:发票,质量证明的附件. 发票由全权代表签字,买方应将一式一份的签字发票交给卖方. 3.4卖方自交货时起为所交货物提供保质期内的质量保证,保证货物在保质期内符合本合同2.1,2.2条款中的要求.保质期不少于法定期限. 3.5 若出现质量不符合获数量不足的情况,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 3.6若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即不符合本合同2.1,2.2中的要求)或不符合配套要求,卖方有权在收到买方通知三天内更换不符合质量的货物.若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换货或补足配套设备,则不视为违反合同对商品质量和配套规定.届时卖方代表必须就质量不符一事拟定书面文件. 3.7若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提供的质量不符的货物,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拒收通知后两天内运走货物.如果卖方没有在指定期限内运走货物,买方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14条出售货物或将其返还给供货方. 3.8卖方必须在之后一定期限内将货物数量补足,即便是在合同有效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只有在供应了本应在该期限提供的货物后,方被视为卖方补足货物. 4.合同价格和总价值 4.1按本合同所供货物按照市政合同中规定的竞争价格付款. 4.2本合同供货总价值为74180.00(七万四千一百八十)卢布,其中含增值税6743.64卢布(六千七百四十三卢布六十四戈比). 5.付款方式 5.1所供货物的付款方式为供货方在供货日起三十天内承兑票据. 6.双方责任 6.1如果延迟交货,卖方应支付买方违约金,按照本合同规定价格计算的延迟货物总价值的0.5%.违约金计算至货物实际到货为止. 6.2如果买方拒接延迟所供的货物,卖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价值的0.01%支付买方违约金,代替6.1条款中的违约金额.拒收迟发货物通知的方式应确保供货方可预计收函日期. 6.3如果买方延迟付款超过本合同条款5中规定的期限30个银行工作日,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天交纳欠付总额的0.01%计,但不能超过欠付总额的0.1%. 7.不可抗力 7.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均不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怠工,罢工,火灾,爆炸,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 7.2任何一方在得知发生妨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状况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3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或亏损,或由此引发的与第三方诉讼及其他要求相关的费用,双方均免责. 7.4如果不可抗力状况持续超过60天,造成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意愿后,终止本合同. 8.其他条款 8.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同新西伯利亚市属相关领导机构协商后方可生效. 8.2任何对本合同的更改和补充,包括废除和终止该合同,只有符合8.1条款相关要求方可实施. 8.3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归市财税政策局所有. 8.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俄联邦现行法律办理. 8.5双方均无权把己方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以及索债权转给第三方.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有义务为止. 10.争端的解决 仲裁 10.1如果买卖双方就本合同或任何一方履行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出现任何争端或分歧,双方应在申诉前尽可能通过全权代表谈判的方式解决. 10.2如果谈判不能解决争端,则应把争议问题提交新西伯利亚仲裁机构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进行审议. 10.3双方按照俄联邦法律制定并履行本合同. 11.特殊条款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明细表(附件1). 付款时间表(附件2). 其他: 双方法定地址及银行账号 (教材P168)建筑承包合同 莫斯科 2008.4.10 北京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承包方 ),为一方,与莫斯科的 进步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方 ),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承包合同标的 1.1发包方发包,承包方承担矿井建设筑工程,承包方有权提前交工. 1.2完工时双方签订工程交接记录,交接记录自签订时起成为本合同附件. 1.3施工期限: 工程开始: 结束期: 若发生不取决于承包方的情况,例如地质灾害、天灾以及其它不可抗力情况,工期可以更改. 双方责任 2.1发包方责任: 2.1.1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1.2发包方应及时充分地确保承包方完成工程所需的各项条件:提供可供暖住房,有炉子或者煤气炉、或者电炉以供烹饪和烘干衣服所用. 2.1.3在矿井建设工程结束当天发包方应接受承包方的工程结项交接书,并按照本合同及时付款. 2.2承包方责任: 2.2.1把发包方订购的物资运送到工地并卸载. 2.2.2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合同工程. 2.2.3及时通知发包方发生阻碍己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 3.完工条件 3.1矿井位于土壤表层没被破坏的地区,并且有含水层. 3.2施工必需的探水线及井壁圆环数量由发包方确定,承包方对含水层渗水、水的化学成分和水质不承担任何责任;
无论水文地质结果如何,承包方都应得到本合同的造价预算款项. 3.3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偏离了合同条款,致使工程质量下降,那么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按照双方商定期限无偿弥补不足处. 4.结算方式 运送到工地的物资应按照规定计价方式在运送当天结算.从大环运送到工地额外收取每公里・・・卢布. 完工结算在矿井完工当天直接同工作组按以下计价方式进行: 如果汽车不能到达矿井施工地,相差距离在20米的以内,发包方付搬运费每个圆环・・・卢布. 从井底出运泥土若井深超过5米,运价与作业队协商,五米以内不计价. 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的各项指标要求见附件1. 6.不可抗力情况 除公认的不可抗力状况外,本合同中干扰工程进程的不可抗力状况还包括:天气情况(持续大雨,强降雪);
地质情况(巨型岩石,大小超过70cm的巨石,花岗岩,玄武岩,白云石或石灰石);
超过一米的流沙,每小时400升的水流. 7.补充条款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形成书面文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保质期――在发包方完成本劳动合同所有条款后起12个月. 承包方: 发包方: 保税代理合同 作业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 先生, 依照章程履行合同,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总经理 先生, 依照章程履行合同, 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双方签订此合同如下: 委托作业项目 1.1.甲方委托乙方在湛江港区范围内代理协调卸货( )、代办保税中转手续等有关事宜. 2.1. 本合同所涉货物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协调代办的外贸进口散装 . 2.2. 船舶名称: 费用结算 3.1.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元人民币/吨.以 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卸入仓库或堆场的货物数量作为计算代理费的基础. 3.2. 商检费和其它有根据的费用实报实销. 3.3. 甲方在货物卸船后二十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原件发票支付全额代理费用,商检费以其它有根据的费用给乙方, 结算代理费依据以货物卸入 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或堆场的实际货物数量. 3.4. 付款货币是美元,甲方将人民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