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10-23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XK0100100011522500009700281Q3520400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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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XK0100200011522500009700281Q3520400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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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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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十二条. 粮食监督检查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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