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28 |
一、年报通知
2
二、关于社保基数调整工作的总体安排
21
三、年报办理流程
23
四、年报报送时间安排
26
五、企业年报表格填报说明
55
六、表格下载(参保单位可复制下列表格自行编辑)
58
七、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开通指南
61 注:按 ctrl键,同时用鼠标左键单击目录内容 ,跳转相关内容.
一、年报通知 潍坊市奎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 奎社保发〔2017〕8号 关于转发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 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潍社保发[201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7年度社会保险年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可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wf12333.cn/), 点击 最新文件 下 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 ,查阅年报通知及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要求进入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报管理→基数申报管理模块在线操作,按要求完成基数申报工作.同时,在社保网上服务系统中进入 单位缴费信息稽核 → 单位缴费稽核申报'
,按要求填报上传单位职工月应发工资统计表. 各参保单位也可关注奎文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kwsbzx),点击 社保专题 → 最新公告 查阅年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完成基数申报工作. 请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到奎文区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二、调差补退处理.今年我市统一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缴缴费模式,自2017年4月起至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公布前,企业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仍按2017年3月份的缴费基数按月预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在企业单位及档案托管机构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后,对预缴费期间的缴费数据进行调差补退处理.按新基数缴费后,系统自动对调差数据所产生的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调整.
三、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办[2003]2号)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2017年度的缴费基数(即 上年月均实得收入 栏目)如实填写,按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社保经办机构将组织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参保单位填报内容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签字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逾期不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应缴数额.
五、在奎文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只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 上年月均实得收入 栏目);
不在奎文区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险种的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按照潍人社[2015]24号文件规定,上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应先按2017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申报;
养老金调整后的,应在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核定调整养老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自调整养老金之月起补记.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自上报的次月起按新基数划入,此前的按原基数划入,不再补记.
六、规范用人单位整体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缴费基数审核.用人单位整体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的程序要求,应与用人单位同等对待,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七、奎文区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年报数据通过网上申报结束后,各参保单位务必于7月25日前按照指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区社保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否则视为未申报. 具体材料包括:(1)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A4纸打印,汇总表一式三份,明细表一式两份);
(2) 诚信申报承诺书;
(3)经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7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证明(仅限养老保险在省社保局参加的上属企业);
(4)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报期间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增员手续. 附件: 1.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 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潍社保发[2017]14号) 2.潍坊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2003〕2号)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 潍坊市奎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潍坊市奎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印发 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 潍社保发[2017]14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 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核定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7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 5297元/月.2017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15891元/月,最低为3179元/月,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基数为5297元/月.
(二)2017年度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的60%-100%之间选择,最高为5297 元/月,最低为3179元/月.工伤退出生产岗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均工伤津贴申报,工伤津贴低于3179元/月的,按3179元/月确定.
二、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继续实行 据实申报,统一规范 的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均按本单位职工2016年度月均实得收入上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进行统一调整,缴费基数低于3179元的调整为3179元,高于15891元的调整为15891元.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要求
(一)调差补退处理.鉴于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缴缴费模式,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立即安排参保企业及档案托管机构申报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缴费基数,并对2017年4-6月预缴费期间的缴费数据进行调差补退处理.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办[2003]2号)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2017年度的缴费基数(即 上年月均实得收入 栏目)如实填写,按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人社局将组织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参保单位填报内容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并填报《诚信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签字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逾期不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应缴数额.
(四)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只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 上年月均实得收入 栏目);
不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险种的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按照潍人社[2015]24号文件规定,上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应先按2017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申报;
养老金调整后的,应在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核定调整养老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自调整养老金之月起补记.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自上报的次月起按新基数划入,此前的按原基数划入,不再补记.
(五)规范用人单位整体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缴费基数审核.用人单位整体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的程序要求,应与用人单位同等对待,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各县市区应根据全市统一经办流程的要求,利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及其他社保业务,不得使用U盘传递数据,以确保数据安全准确,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社保经办能力.
四、市直参保单位申报有关事项
(一)市直2017年度社会保险年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可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wf12333.cn/), 点击 最新通知 下 潍坊市直参保单位2017年度年报 ,查阅年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确认手续.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企业单位,进入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报管理→基数申报管理模块在线操作,按要求完成基数申报工作.
(二)市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 7月20日.年报数据通过网上申报结束后,各参保单位务必于7月20日前按照指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社保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否则视为未申报. 具体材料包括:(1)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2) 诚信申报承诺书;
(3)经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7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证明(仅限养老保险在省社保局参加的上属企业);
(4)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确保年报数据准确,2017年7月暂停办理人员增加调整业务. 2017年6月21日附:诚信申报承诺书 诚信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已按国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全体在职职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并愿意承担不如实申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章)用人单位(章) 年月日备注: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只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
不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险种的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潍坊市统计局潍劳社办〔2003〕2号 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是所有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来看,瞒报、漏报职工工资总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有对工资总额构成理解上的偏差,也有单位人为的因素.瞒报、漏报职工工资总额,压低职工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