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10-20 |
1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2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3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费.核发1本不动产权证书不收工本费,每增加1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国家明确的8种情形予以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6〕79号、苏财综〔2016〕74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价服〔2016〕246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小微企业免收.
4 耕地开垦费 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即苏北地区为30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40元/平方米,苏南地区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361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二 市容市政
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我市执行苏容政发〔2017〕4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建城〔2016〕682号 国家公布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费修复费2013年7月1起执行最低收费标准(苏价费字〔2013〕70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 三 交通运输 苏财综〔2011〕23号6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开放式收费站:客车最低10元/车;
货车最低12元/车;
货车计重收费最低1.5元/吨车次.联网收费:客车最低0.45元/车公里,货计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长江大桥客车最低20/车,货车计重最低基本费率5元/吨车次,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持有运政苏通卡并同时用本车运政苏通卡缴纳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的货运车辆在我省范围内优惠10%,2018年1月1日起对中欧(中亚)班列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 国家 缴入国库 交公路字(88)28号,交公路发〔1994〕686号,苏财综〔91〕135号,苏财综(96)75号、苏价工(1996)236号、苏交财(1996)55号,苏价服〔2004〕50号、苏财综〔2004〕9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6〕70号,苏交公〔2006〕88号,苏交公〔2007〕73号,苏价服〔2009〕4号、128号、203号,财预〔2009〕79号,苏价服〔2012〕4号,苏交公〔2012〕23号,苏交公〔2013〕46号,苏价服[2014]29号,苏交财[2016]102号,苏交财[2017]127号,苏交财[2017]132号,苏交财〔2017〕131号) 国家公布项目.各收费站的设立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按专项批复执行.财预〔2009〕79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暂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2017年12月11日起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部分不再加倍征收(苏交财[2017]132号)
7 船舶过闸费 0.4-1.0元/次.总吨位或0.4元/次.立方米,超载、长、宽的加收50%-100%,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对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 省 缴入国库 1994年省政府令第50号,苏价服〔2005〕188号、苏财综〔2005〕44号、苏交航〔2005〕10号,苏价服函〔2013〕112号,苏价服函〔2014〕19号、36号,苏交财[2016]101号四经信
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登记费15元/证,频率占用费每年20元-1500万元/计量单位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苏价费〔1998〕208号、苏财综〔1998〕99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计价格〔2002〕605号,苏价服〔2002〕202号、苏财综〔2002〕78号、苏无管〔2002〕9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 国家公布项目,国家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再做调整,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五 水利
9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地表水:公共供水0.2元/立方米,高耗水工业0.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0.4元/立方米;
地下水:浅层地下水2.7元/立方米,对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取用浅层地下水3.0元/立方米,矿泉水10元/立方米,其他类型详见文件.自来水超计划加价部分,按照现行水价1-5倍加价收费.地表水超计划加价部分,按照现行水资源费1-5倍加价收费.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含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苏财综〔2015〕8号,苏价工〔2015〕43号、苏价工字〔2015〕25号 国家公布项目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除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外,其他地区和生产建设项目为每平方米1元 国家 缴入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公布项目,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1 船舶过闸费 0.1-0.9元/吨.次.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对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 省 缴入国库 1994年第50号省政府令,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苏交财[2016]101号 不包括经营性船闸 (1)浏河套闸船舶过闸费 挂机船、机帆船、工作船、货轮等其他各类过闸船舶 0.9元/吨.次.立方米 太价费字〔2015〕85号 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常熟浒浦套闸船舶过闸费 按苏价农〔2007〕230号、苏财综〔2007〕52号执行 苏价农〔2007〕230号、苏财综〔2007〕52号(3)苏州胥口船闸过闸费 挂机船、机帆船、工作船、货轮等其他各类过闸船舶 0.77元/吨.次.立方米 苏价费字[2017]138号 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2 污水处理费 太湖地区1.3-1.6元/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的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其他地区1-1.2元/吨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苏财综〔2015〕24号 国家公布项目.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污水处理收费,苏财规〔2016〕5号文件规定,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1.5-2.0/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1.2-1.6元/立方米;
建制镇苏南地区不低于0.6元/立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0.4/立方米. 六 农业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函〔2004〕138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1)太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苏价农函〔2004〕138号执行 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210号,苏价涉字〔1991〕第85号,苏价农函〔2004〕138号2016年1月1日起,太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网围养殖螃蟹)160元/亩,非专业渔民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专业渔民的1-2倍征收. (2)海蜇资源增殖保护费 10元/年.马力 苏价费函〔199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