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10-21 |
由于2015年10月20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文件《关于全面清理政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2015〕26号)及连云港市环境委员会下发文件《关于做好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连环委〔2015〕25号),对已建成投入生产、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项目,同时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同行业排放标准、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即符合 登记一批 要求,可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登记,登记是须提交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 苏环委〔2015〕26号通知 精神,企业对照自查,符合其中 登记一批 的范围.因此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企业自查评估报告》,作为企业登记并录入 一企一档 环境管理数据库的依据. 编制依据 国家法规、文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4年4月24日;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8) 87号令;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1996)77号令;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4号主席令,2012年2月29日通过,2012年7月1日实施;
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年4月9日⑼《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国家发改委〔2013〕第21号令,2013年5月1日实施;
⑾《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⑿《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⒀《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65号;
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公发〔2008〕106号文;
⒂《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2012年5月23日;
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⒅《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
(2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 规划》,国发〔2011〕42号;
(2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7)《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2013年;
(28)《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
(31)《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2012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9号;
(3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发改委令〔2013〕21 号令;
(3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2015年4月2日. 地方法规、文件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1日;
(2)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9月23日;
(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8月16日;
(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24号;
(5)《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年第38号令;
(6)《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省环保局苏环控[1997]122 号;
(7)《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
(8)《关于我省环评现状监测有关情况的说明》,江苏省环保厅,2015年2月17日;
(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
(10)《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
(11)《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12)《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1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文;
(14)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15)《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方案》;
(1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
(17)《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18)《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2015]26号;
(19)《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函》的通知,苏环办[2011]250号;
(20)《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21)《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
(2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
(2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4]1号;
(2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25)《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
(26)《关于做好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连环委[2015]25号. 项目文件及相关资料 ⑴项目有关材料;
评估目的、重点 评估目的 按照《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和《关于做好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连环委办[2015]25号)要求,对已建成项目的选址、主体工艺及建设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减排控制要求,排污费征缴情况等进行自查评估,找出工程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分析现状监测数据,明确己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分析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以及削减建议,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重点 根据苏环委〔2015〕26号和连环委〔2015〕25号相关文件,确定本次项目的评估重点为:
1、工程现状分析
2、污染防治措施
3、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 评估范围 根据苏环委办〔2015〕26号和连环委〔2015〕25号文件,结合项目生产特点及所在区域的周围环境,确定本次的评估范围如表1.4-1所示. 表1.4-1 项目评估范围表 评估内容 评估范围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废水 厂区内主要废水污染源及防治措施 废气 厂区内主要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