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10-22 |
实施时间 2016年8月至2017年底 工作重点 进一步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和备案工作,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生产加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大的食品小作坊;
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作坊;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
生产高风险食品、非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开展小作坊示范创建工作,强化食品加工小作坊提档升级,建立小作坊集中加工示范区,开展小作坊示范点建设.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摸底建档阶段(2016年8月1日―9月30日) 各镇(办)在前期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普查摸底,以检查促整治,以整治促提高,剔除已关停食品小作坊和现做现卖等非食品小作坊经营单位,补齐新摸底掌握的和新开办的食品小作坊,完善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信用档案.做好小作坊备案工作,辖区小作坊备案率达到100%.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12月30日) 对辖区内无证小作坊开展分类整治.彻底查处那些白天关门,晚上加工的小作坊,依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一是生产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如具备条件,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并建立并执行实名公示、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卫生管理等相关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如暂不满足条件,限期整改、限期申证.二是生产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的未取证食品小作坊,按照无生产许可证予以查处;
三是生产加工条件恶劣、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监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三)提升建档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底) 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工作,扶持和树立一批典型,培育发展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和示范点建设,鼓励其通过升级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2016年底前,各镇(办)辖区内初步建立一批小作坊集中区,2017年底前,各镇(办)辖区内至少建设一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食品加工小作坊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短板,为切实加强食品小作坊的整治提升工作,各镇(办)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提升行动,以此为契机,摸清辖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底数,排除风险隐患.
(二)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各镇(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报道整治提升工作情况,大力宣传整治提升行动的进展、成效和典型.要充分发挥各镇(办)、基层社区和村委会的作用,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营造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的良好氛围,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加强监管,重典治乱.要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移交公安机关的坚决移交,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同时要追溯源头,切断非法供应链,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附:张店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标准 张店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标准 项目 要求
一、场所要求 1.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污染源. 2.场所应当地面硬化、清洁、平整、无积水;
生产功能间及清洗消毒设施完备、工艺流程合理;
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3.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厕所与生产场所应有效隔离、防止污染食品. 4.场所内垃圾应密闭存放,排污沟渠应密闭;
场所内应无异味,并不得堆放各种杂物.
5、生产加工区地面铺设瓷砖,屋顶应有吊顶;
墙壁要用瓷砖等浅色、不吸水、不渗水、不生霉、不易剥落、无毒材料覆盖到顶.
二、设施、设备要求
6、应具有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的设施、设备,直接用于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7.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施、设备和器具,应及时或定时清洗、消毒,所用清洗剂、消毒剂应为食品专用;
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8.应具备供水和污水排放设施;
应具备消毒剂、清洗剂等单独存放设施,并明确标识;
应具备食品添加剂单独存放设施.
三、库房要求 9.库房地面应平滑、无裂缝,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10.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的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四、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11.应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包括原(辅)料进货来源、数量、食品销售等信息,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
五、包装、贮存、标识要求 12.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食品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
六、人员要求 13.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14.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和口罩,头发应置于帽内,并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15.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