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10-25 |
我公司(东海县泉盛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已经知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本表所填报资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通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我公司(东海县泉盛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已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环保改进完善措施.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自查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王霞 联系
电话:18936581603 目录1总论
3 1.1自查报告由来
3 1.2编制依据
4 1.3评估目的及评估重点
6 1.4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
7 2选址情况分析
8 2.1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
8 2.2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质量同比改善情况
9 3工程现状分析
11 3.1项目概况
11 3.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13 3.3主要污染物分析
15 4污染防治措施及运行情况
17 4.1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
17 4.2废水治理措施、运行情况
17 4.3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18 4.4噪声治理措施、达标情况
18 4.5污染防治措施评估结论及改进措施
19 5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20 5.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
20 5.2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20 5.3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
22 6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23 6.1排污总量控制对象
23 6.2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23 6.3总量控制平衡途径及完成分析
23 7环境风险评估
25 7.1概述
25 7.2风险识别
25 7.3风险源项分析
25 7.4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25 7.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5 8环境管理情况
27 8.1 排污费缴纳情况
27 8.2 存在的问题
27 8.3环境管理制度改进措施
27 9评估结论及改进措施
28 9.1评估结论
28 9.2改进措施
29 附件:
30 1总论 1.1自查报告由来 东海县泉盛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于2006年12月建成投产,是一家从事石英管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公司位于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东区明珠路153号.我公司总投资额101万元,年产500吨石英管、25吨石英管材深加工.属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连云港市环境委员会《关于做好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连环委【2015】25号)等文件.我公司项目符合 三个一批 中 登记一批 类,我公司项目与 三个一批 文件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1.1-1. 表1.1-1 本项目与 三个一批 文件相符性分析 通知 文号 登记一批相关要求 东海县泉盛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吨石英玻璃深加工项目与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 备注 苏环委办[2015]26号、 连环委 [2015]25号 选址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及《东海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管控要求 本项目位于东海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和《东海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范围内,因此符合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的管控要求. 详见2.1.2节 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详见 9.1.2节 污染物排放达到同行业执行的排放标准 ,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 / 根据苏环委办[2015]26号、连环委 [2015]25号 通知 精神,我公司对照自查,并编制了《东海县泉盛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自查评估报告》请东海县环保局审查,给予登记.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修订);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第21号);
(1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第183号令);
(14)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5)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17) (18) (17)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2.2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文件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4)《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
(5)《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94)49号令);
(6)《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3月);
(7)《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1998年);
(8)《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1993年38号令);
(9)《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10)《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
(1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
(12)《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13)《江苏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防范环境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