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0-26 |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I102-2表)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
5民政;
9工商;
Y其他.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8〕).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1)长度为18;
(2)只能是数字0-9或A-Z(I、O、Z、S、V除外)的大写字符. 2.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⑴ 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或可参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写). ⑵ 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4.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5.非全日制人员(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6.在岗职工(05)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 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7.劳务派遣人员(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8.其他从业人员(07)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9.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71)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10.专业技术人员(72)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11.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73)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2.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74) 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13.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75) 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