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0-26
SNDR-2015-001011 青南政发〔2015〕35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南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修改后的《市南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5日印发的《市南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青南政发〔2010〕3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市南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南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我区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利用以及主要耗能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示范项目等.专项资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用能统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五)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六)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方面课题研究、中长期规划、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支出;

(八)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单位)不给予资金支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其它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用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

(一)对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的企业,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4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证书及推广产品目录的企业(单位),推广实施1年以上,成效明显,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对获得多层级专利证书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对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替代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国家、省和市鼓励推广的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属于自主研发并获得专利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自主研发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五)列入市、区级循环经济、低碳试点的园区、企业、社区,奖励5万元,按要求完成目标,验收合格的,再奖励10万元.

(六)对辖区内非财政拨款单位一次性采购高效节能照明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的,最高奖励5万元;

10万―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七)重点扶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大型商场节能改造.对实施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不含采购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按每节电1万千瓦时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节能率达到20%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供排水系统节能改造,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对新能源节能锅炉、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对电梯进行节能改造,节电率达到20%以上,按每部电梯节能改造投资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部电梯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奖励每户企业或楼宇每年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5年内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辖区内商务楼宇、宾馆酒店、大型商场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取得实际节能效益后,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合同双方各奖励50%.

(九)节能监察、审计、评估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十)对高于本区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的工业企业搬离本区的,年节约每1000吨标准煤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需支持的节能课题研究、节能量审核、中长期规划、宣传活动、知识培训、学术研讨、对外交流、节能产品技术展洽活动等项目,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十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对于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认定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节能改造等项目的节能量审核费用由专项资金支付.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每年由区发改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节能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还需提供有资质的相关监测机构监测报告书或权威机构的评价报告书(鉴定书),以确定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审计等有关部门从青岛市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中择优选择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后,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已申报的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专家对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区有关会议研究.经批准同意后,区发改部门下发项目资金扶持计划通知,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下达的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追缴奖励资金,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认真组织节能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完工后,向区发改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了解掌握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指标的实际效果.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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