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10-26
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县府办发〔2017〕31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进一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荣县进一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荣县进一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川编办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中共荣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荣委编办〔2017〕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荣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 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谁主管、谁负责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 和 一岗双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六条 县安监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县级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业或领域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向县安监局通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属在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

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员、职责、经费、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确保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条件,支持、督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编制、职责、经费和装备,确保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 一票否决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落实 一岗双责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

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和高效运转的预警、联动机制,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参加辖区内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审定和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建议;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进行目标考核并定期督促检查;

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承办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承办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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