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10-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24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信服装洗水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服装洗水的生产项目,该项目于1997年投入生产.

当事人主要的生产设备有:脱水机2台、洗衣机10台、干衣机19台、离心机2台.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生产废水等污染物,废水配套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2018年1月26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贝 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3-01号)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36.3mg/L,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贝 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3-01号)、当事人2018年1月水费通知单、《广州市嘉信服装洗水有限公司10t/h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穗南开环管验【2012】28号)、《广州市嘉信服装洗水有限公司10t/h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穗南开环管影【2011】143号)、《番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申建报告表》(番环管控字(1997)007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及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44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1月26日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及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均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嘉信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嘉信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罚款227333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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